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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 毛孟靜虛報選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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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9 09:46: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屋宇署指出,淺水灣道98號一個單位(毛孟靜居所)的地庫原定用途是開敞式車房,有部分加建了圍封牆、窗戶及門戶(紅框部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明報》和《壹週刊》早前報道,公民黨九龍西候選人毛孟靜的丈夫在「淺水灣98號」持有的「開敞式車位」涉嫌被非法改建為工人房。屋宇署接獲投訴到上址視察後表示,確認該「開敞式車房」加建了圍牆、窗戶及門戶,用途不符屋宇署的批准圖則。毛孟靜在事件曝光後兩年仍拒絕改正。本報記者在向屋宇署查詢時,卻意外揭發毛孟靜在選民登記內申報的住址「淺水灣98C」並不存在,懷疑毛孟靜在選民登記時作出虛假陳述,倘證明屬實,毛孟靜可能會被判罰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明報》在2010年9月踢爆,毛孟靜的丈夫Philip Arthur Bowring在淺水灣98號持有的「開敞式車位」,涉嫌被非法改建成工人房。屋宇署在接獲投訴後即到上址視察,並確認該「開敞式車房」加建了圍牆、窗戶及門戶,與屋宇署批准圖則所示的「開敞式車房」用途不符,又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二十五條將建築物改變作其他用途的規定,倘有關建築物的建造並不適合用作改變了的新用途,屋宇署可發出命令,規定業主終止該用途。

車房僭建  2年未復原

毛孟靜翌日發表聲明稱,丈夫在向銀行買入單位時該處已被改建,並拿出土地註冊處發出的圖則,並玩弄文字遊戲稱該空間為「室內空間」而非「開敞式車房」,而地契及買賣合約亦指該單位為「空間」而非「車位」,又聲稱丈夫一直有繳交地稅及差餉,「整件事完全合法」。不過,親反對派的《壹週刊》於9月16日踢爆,根據大廈公契顯示,毛孟靜的丈夫是該單位第一手業主,車位理應未被改建,質疑毛孟靜稱「買入單位時該處已被改建」是講大話。
 
事發至今接近2年,本報接獲讀者投訴,指毛孟靜仍未將僭建空間還原。毛孟靜昨晚在一九龍西選舉論壇上被對手黃以謙問及此事時辯稱,「我有屋宇署白紙黑字確認並非僭建」。而屋宇署昨日在回覆本報記者查詢則指出,地庫原定用途是開敞式車房,有部分加建了圍封牆、窗戶及門戶,未能完全符合現行用途所要求的建築設計和建造標準,但由於加建工程是在建築物內進行,屬豁免審批工程,沒有危及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方面的設計及建造標準,不屬於優先執法的類別,故當局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不過,本報記者在根據毛孟靜在選民登記冊上申報的地址「香港淺水灣道98C」到土地註冊處查冊時卻有驚人發現:土地註冊處職員指出,這是一個錯誤地址,記者唯有查遍淺水灣道98號所有單位的紀錄,才赫然發現毛孟靜的丈夫Philip Arthur Bowring擁有的單位的確實地址實為「Flat C on 1/F, Spaces C1 & C2 on the Basement, No.98 Repulse Bay Road, Hong Kong」,揭發毛孟靜有虛報住址之嫌。

最高可罰5000元  囚半年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五四一A章第二十二條,任何人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選民登記申請所需的資料時,作出他知道在要項上是虛假的任何陳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是不正確的任何陳述,或明知而漏去任何要項,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http://paper.wenweipo.com/2012/08/29/YO1208290002.htm

屋宇署應發告票{:announce:}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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