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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 應對新能源補貼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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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6 22:23: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作為引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補貼政策應該是建築在市場價值規律基礎上的,所以應有補貼金額的數值、來源和時間上的限制。

據國家能源局官員透露,2012年新能源發電補貼缺口將超過200億元,而且這個缺口的趨勢還在擴大,到2020年有可能達到5000億元。如此高的缺口存在,肯定不是辦法。

一方面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從2厘、4厘漲到現在是8厘,同時國家財政也撥款,但是2009年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缺口為13億,2010年缺口20億,2011年缺口100多億,今年已達200億,許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至今沒有拿到政府的補貼。

這裏且不說當中存在不少管理上的漏洞,就各地及社會資本積極投入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這件事的本身,應該說是可喜的現象。

因為我們的宏觀引導是要保護生態環境,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現在有了成果2011年底,全國並網新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5159萬千瓦,占總裝機容量的4.89%。

可是從現實看,近年來,各地興起風能企業是為了拉動投資,光伏企業則為了出口,地方和企業有補貼而不需承擔虧損。而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風險成本則由國家財政和用戶承擔。

無論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日漸擴大的補貼缺口還是從其事業的現實本身看,都有必要重新檢視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引導政策。
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是項新事業,新事業的利潤率一般低於平均利潤率,為了引導鼓勵,運用市場之外的“有形之手”政府補貼,也是合理的。但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畢竟也是市場行為,它的基本規則仍然應該是市場這個“無形之手”,“有形之手”只是“無形之手”的補充。

這就是說,作為引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補貼政策應該是建築在市場價值規律基礎上的,所以應有補貼金額的數值、來源和時間上的限制。

補貼數值應該低於平均利潤率,否則企業無須承擔投資風險卻可以獲得紅利,不符合市場化的原則,這樣的企業也就不成為企業了。

補貼來源可以適當向用戶征收,然而其金額應當十分有限,更不能一再追加。因為新事業的風險應該主要由經辦新事業的企業承擔,哪有讓顧客承擔企業的風險成本的道理?

補貼不能一直維持下去。因為新事業利潤率如果一直達不到社會平均利潤率,其在市場上是沒有生命力的。新事業只有在競爭中才能代替並淘汰傳統行業和企業,優秀的企業模式和技術流程也是在競爭中才能脫穎而出。而逐年減少的補貼可以促進這個競爭過程。

http://www.china5e.com/show.php?contentid=255862

不希望新能源投資成為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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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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