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方日報】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去年八月訪港期間,警方保安安排被炮轟及招來多宗投訴,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昨公布投訴個案審查最終報告,四十項投訴警方的指控有十項證明屬實,十二名警務人員被處分,另有一宗因該會與警方未達共識,要交特首審議。報告批評由助理警務處處長級制訂的行動指引有「防止副總理難堪或受威脅」等含糊字眼,令前線容易誤解,反應過敏;警方各級亦溝通不足,分區指揮官自定指引後,不通報總部協調小組。該會又質疑警方不許在保安區內設示威區,有欠法律理據,剝削市民的請願權利。
批前線指引模糊協調差
有關李克強訪港須匯報投訴警察個案有十六宗,早前中期報告已提及九宗,昨公布餘下的七宗,當中五宗獲通過,但有一宗因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就設立採訪區的地點未達共識,要交予特首梁振英審議;另有一宗因法庭仍審理該案,暫未處理。該會指覆核所有投訴共四十項指控後,有十項證明屬實,十二名警務人員被處分,輕則口頭勸喻,重則紀律聆訊,包括在麗港城用手遮傳媒鏡頭的要員保護組(G4)成員。
監警會檢閱警方行動指引後,批評字眼含糊,如「防止副總理難堪或受威脅」及「確保副總理出席的活動暢順及莊嚴地進行」,令前線人員容易誤以為市民的一些行動會對李克強構成侮辱和難堪,或打擾李克強出席的活動,因而反應過敏,但該會認為警方沒有政治考慮。報告又指以副處長(行動)鄧甘滿為首的策略及協調小組溝通欠佳,分區指揮官自定指引後,不通報小組,易有誤會。
保安區不准示威欠法理
李克強訪港期間,其視線範圍內幾近絕無示威,監警會主席翟紹唐質疑警方以《警隊條例》第十條賦權,不許接近政要的保安區及核心保安區有示威活動,有欠法律理據,建議警方在保護政要與市民權利間牟取平衡,考慮讓市民可在政要視線範圍內請願、傳媒可在保安區外自由行走採訪、合理情況下把保安區範圍縮至最小。
翟紹唐又建議警方在日後相關行動中,應由行動部擔任總指揮,統籌溝通工作,行動指引須清晰,確保前線不會誤解,加強與傳媒及市民的溝通,公布封路措施及交通安排,定期檢討保安措施。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報告顯示警方濫權及違反法律,認為警隊高層及保安局應受譴責。有記者組織指報告認為當時警員判斷錯誤是個別事件,較難令人信服。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則認為,監警會的建議有助前線執行任務。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21220/-2-2852675/l/1010496.html
似高層管理問題多過前線處理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