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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中年地盤工人去年「七.一」遊行期間,先後向五名輔警耳邊大聲吹口哨,被控五項襲警罪。東區裁判官何慧縈裁決中指,被告刻意衝著警員發出響亮、尖銳的哨聲,使對方驟感耳鳴,其意圖行為,達到毆打程度,裁定被告其中三項襲警罪成,並准他保釋至三月十二日判刑;這是首次有遊行人士因吹口哨而被裁定襲警罪成的個案。
五十歲的建築署外判地盤工紀鎮基,一九八一年來港定居,於去年七月一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百德新街、記利佐治街、軒尼詩道及馬師道等地點,先後向兩男一女輔警警長和兩名輔警警員的耳邊吹口哨,昨被裁定三項襲警罪成候判,其間索取被告的背景、心理和精神報告。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曾有八次案底,兩次涉及襲警,希望法庭念及事主受傷不嚴重,被告可能受遊行氣氛影響輕判。裁判官准他以原有五百元保釋,但須額外遵守不得離港條件。
裁判官裁判時表示,五名輔警警員作供清晰,均為誠實可靠,但其中兩人分別因供詞不一致,以及未能認出被告留「羊咩鬚」的特徵,鑑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其中兩罪不成立。
對於被告辯稱不是故意吹口哨,以及沒留意身旁有警察,又不知當日舉辦遊行的說法,裁判官認為被告居港三十多年,不會不知「七.一」遊行宣傳,加上警員皆穿上「反光衣」維持秩序,錄影片段也顯示被告在一呎距離內,望著警員吹口哨,具有明顯意圖。
裁判官續指,被告吹口哨令警員耳鳴兩至三秒,已達到毆打行為的廣泛接受標準。裁判官又強調,示威者及警方皆是平等獲法律保護,市民不應向警方用暴力表達訴求。
案情指,被告事發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怡和街及百德新街交界,手持一罐啤酒,在行人路上狀甚興奮,身體挨向警方的綠色分隔綫。當輔警警員呼籲被告「企返埋行人路少少」時,被告卻突然衝前,將食指及拇指放到嘴唇邊,先後兩次向對方右耳吹口哨。輔警頓感耳鳴,形容聲音較交通管制時使用的哨子更為「大聲、響亮及尖銳」。被告後來行至記利佐治街,重施故技,延至同年八月二日始被捕。
根據《警察條例》,襲警罪成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三五五七--二○一二。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123/-2-28785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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