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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首宗教院生入稟爭選校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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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8:08: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東方日報】香港首次有大專院校學生提出法律訴訟爭取學生會校董有權投票選校長,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會長兼學生校董黃俊邦,不滿教院校董會要學生校董留待教院成功正名大學後才有權投票選校長,成功取得法援後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現行法例禁止教院學生會校董投票選校長是歧視學生和違憲,並要求推翻校董會的決定。

申請人黃俊邦昨回應本報指,自教院前校長張炳良離任後,去年六月啟動歷時約一年的校長遴選程序,但遴選程序啟動後三個月,學生校董先後在兩次校董會會議,爭取學生校董有權投票選校長,但校董會指受制於《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而未批准,學生會惟有透過法律程序爭取權益。黃直言相信是首宗學生校董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校董會禁止學生校董投票選校長的權利,希望藉此引起漣漪效應,各大學學生會能透過司法覆核,爭取投票選校長的權益。教院發言人回應稱,目前仍未收到有關入稟,暫時沒有進一步資料補充。


校方指正名大學可修例

教院校董會發表遴選新校長的文件表示,按《教育學院條例》,只有副校長和來自教院以外的校董才有投票權選校長,即學生校董和其他職員校董都無投票權。入稟狀透露,申請人和三名教院職員校董於去年七月與校董會主席見面,要求澄清他們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中是否有投票權,主席告訴他們,投票權牽涉到修改法例,要由教育局提出及經立法會通過,若教院日後成功正名為大學,屆時可一併修改法例,讓學生校董和職員校董都有權投票選校長。

申請人指,理工大學、城市大學及香港大學都已容許學生代表投票選校長,但仍有些香港大專院校不准學生投票遴選或罷免校長,指《教育學院條例》有歧視成分,學生校董純粹因為其學生身份而不能投票選校長,要求高院頒令宣布有關法例違憲。此外,即使該法例沒有違憲,校方也錯解法例,遴選和委任校長是兩個階段,法例只禁止學生校董投票委任校長,並無禁止學生校董在遴選階段中投票,所以要求高院推翻校董會決定。


申請法援  第二次才成功

申請人原定於去年九月底前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他聲稱於去年三月要搬出學校宿舍,加上父母婚變,令他無法取得銀行月結單至首次申請法援失敗,他要靠朋友出錢幫忙才可向銀行取得月結單,第二次申請法援成功,遂要求法官延長他的申請期限。

案件編號:HCAL15/2013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123/-2-2878658/1.html

申請法援成功代表勝算機會超過一半{:like:}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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