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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綜合] 成都醉酒女強姦男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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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 22:04: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四川成都街頭上演驚人「強姦」案,網傳一名身穿黑色乾濕褸年輕女子醉酒後,當街推倒路過男子,強行除去對方褲子施暴。目擊者指男子曾數度掙扎,但最終就範。由於內地律法未有「女姦男」罪行,照片上傳網絡後引發熱議。成都武侯區警方指事件對社會影響性大,已介入調查。

事發成都武侯區九眼橋為當地夜生活勝地,沿岸酒吧林立。爆料網民前晚圖文並茂指,當晚一名醉酒女子,將路邊一名過路男子按倒後,脫掉他的牛仔褲,就猛然坐在對方身上。男子反抗一陣後竟然屈服,終被「強暴」十多分鐘。照片可見女子完事後神態自若,橫過馬路離去。據指男子則滿臉通紅,穿回褲子後狂奔離開。


網民戲言現場「守株待兔」

「路人甲你還好嗎?」照片引發輿論嘩然,被網民封為「橋震門」,不少男網民更戲言要到現場「守株待兔」。但亦有指涉事二人為情侶,當晚醉酒後於街頭「打野戰」,並非強姦。網民呼籲修改強姦罪定義,保障男性。

內地律法未定有「女姦男」罪行,翻查河北永年縣○七年案例,有十六歲少年受三名年約三十歲女子落春藥迷姦,搶救後出現性功能障礙。警方只能以人身傷害進行調解,三女賠六萬元。


警指影響大介入調查

成都武侯公安分局宣傳部門回覆本報,指事件至昨傍晚有多逾二萬個微博轉發,社會影響性大,決定介入調查。但就照片來看,辦案人員暫未能確認事發時間、地點及經過,核實後將對外公布,暫拒絕發表評論。


內地女姦男不構成罪行

內地法律針對強姦罪定義,其實未涵括女性強姦男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亦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法律學者指《刑法》中表述,雖未表明犯罪主體只可是男性,女性教唆或協助強姦亦視為從犯,但對男性遭人強迫進行性行為而言,並不構成強姦罪。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rld/20130302/00178_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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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強姦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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