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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兩帶奶粉 內地婦罰500元
【明報專訊】自《進出口條例》於本月修訂過後,再有一名內地婦因在24小時內兩度離港回內地,而在第二次過關時攜帶了兩罐奶粉,違反新例中只准在首次過關時攜帶1.8公斤奶粉的規定。內地婦昨承認控罪,被判罰500元,而總值560元的兩罐奶粉亦被充公。
第二次須攜幼兒容器非密封
女被告曹友琼(40歲)於本月3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企圖輸出1.8公斤的配方粉往內地。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除獲發出口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在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即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但若該人已年滿16歲、在過去24小時未曾離港、輸出奶粉分量亦不超過1.8公斤的話,即不屬違法。
現時一般的罐裝奶粉為900克,故市民與旅客一般可攜帶兩罐奶粉離境。如以美贊臣的紙盒裝奶粉為例,其分量為1.2公斤,帶兩盒過境已「超標」,即屬違法。此外,若年滿16歲者在過去24小時曾離港的話,除非該人再度離港時與未滿16歲的幼兒一同離境,配方粉載於非密封的容器內,否則亦屬違法。案中被告獨自過關,沒有幼兒陪同,且兩罐均為全新奶粉,故觸犯法例。
內地婦稱不知情
由於此類案件尚未納入當值律師服務範圍,被告昨未有律師代表,惹來裁判官疑問。香港律師會代表昨回應指出,已向總部報告情况,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正考慮會否提供服務。
被告透露案發前一天來港,與友人同遊香港後回內地,但她稱其鄰居及後託她為其4個月大的子女購買奶粉,故被告在24小時內再度過關,她強調不知道自己已犯案。
【案件編號:FLCC543/13】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305/-2-290997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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