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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釋法」二字,事關法治,於港人心中彷彿千斤重。律政司建議提請釋法,藉外傭解決雙非。終院5名法官從聆訊到頒下判辭,似心中有數,用盡本地法院權力履行責任,避免假手於人,堅拒濫開釋法大門。
綜觀整份48頁判辭,涉及釋法部分佔四分之一,當中大部分解釋本港法院行使《基本法》158條,有關詮釋基本法權力,以及提請人大常委釋法的條件;裁定毋須釋法的部分言簡意賅,不足一頁。其實,在聆訊的最後一天,常任法官陳兆愷已露口風,他向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提問,稱若法院對爭議毫無疑問,有否需要依賴其他「外在文件」,彭表示沒有需要。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辭指出,律政司早於2001年「莊豐源案」時,承認1996年籌委會意見屬「外在文件」,對法庭無約束力。彭力克在本案亦認為,籌委會意見在99年釋法屬附帶文件,故從沒要求終院在本次聆訊,視籌委會意見具約束力。律政司只能透過建議呈請,使人大「再解釋」99年「吳嘉玲案」釋法內容,從而使96年籌委會意見成為釋法一部分,對港法庭產生約束力。
防爭議變請求釋法
終院認為外傭案爭議「通常居住」定義,已由本港法院自行解決,沒有需要釋法,在「次關」否決律政司建議,未有討論本案是否具爭議。馬道立強調,問題具爭議與否,是終院決定釋法關鍵,把關得力,可確保釋法機制完善;若把關不力,則埋下被濫用危機,「一切無中生有的爭議,皆變成適合向人大尋求釋法」。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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