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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案] 清洪指控方缺乏騙租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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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7 19:52: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麥曾被控串謀詐騙租津案件,控方經過十天的審訊後,終完成控方所有證供,但辯方卻認為控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指控兩人隱瞞所租住單位,存有個人的財務權益,相反他們互相租住對方單位,完全是符合公務員條例,絕沒有觸犯刑事罪行,但控方則反駁指麥曾由一開始就以對方名義購入單位,然後租住自己的物業,藉此騙取租津,尤其麥曾二人都以妻子一人名義訂立租約,目的是以免政府起疑,介入調查。


麥曾不出庭自辯

主審法官陳仲衡聆聽雙方陳詞後,裁定控方表面證據成立,下令兩人須對所有控罪進行答辯。星島日報消息指麥曾兩人均決定不出庭自辯。

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陳詞稱,案中唯一爭議點就是被告等在所租住的單位,有否存在個人的財務權益,及向公務局提供虛假聲明,但事實上所有買賣文件中都顯示曾景文夫婦於八五年購入城市花園22E單位,然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一切的文件都證實曾景文是22E的業主。

清洪指,直至九○年十月曾景文欲出售物業,因有租約在身,獲麥齊光同意「換樓」,故雙方訂立「授權書」,授權對方出售物業單位及收取財務利益,清洪強調授權換樓絕非罪行,且根據《人權法》第十二條,任何是依從法例行事並非違法。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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