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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仁書院校長犯《十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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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1:36: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東方日報】傳統英中名校香港華仁書院校長譚兆炳,被已退休同校教師控告誹謗一案,昨在區院裁決。法官指譚校長雖自揭瘡疤,承認自己中英文水平欠佳、開校董會時處於「半昏迷」,但法官重聽會議錄音發現他其實雄辯滔滔言詞有力,「半昏迷」只是砌詞狡辯,嚴斥他身為天主教徒竟犯下《十誡》中的第九誡,決定判他賠償七千六百二十元兼付原告堂費,並須向原告書面道歉。不過,法官訓斥譚校長之時,自己亦有擺烏龍之嫌,因為天主教《十誡》的第九誡其實是「毋願他人妻」,法官其實是引用了基督教《十誡》的第九條「不可作假見證」來告誡譚校長。

本案原告為已退休港華教師蕭漢寶,被告是七四年已加入港華任教的現任校長譚兆炳,譚擔任校長一職已十七年。蕭於○六年入稟區院,指稱○四年任教港華時,譚捏造有家長向教統局(現稱教育局)投訴蕭,雖然投訴後來證實不成立,但譚之後在學校管理會議指投訴「成立」,並公開批評蕭教學有問題、沒盡教師責任。蕭認為譚對他誹謗及有惡意虛構的陳述,故民事控告譚,索償廿萬元並要求書面道歉。


校管會上「雄辯」  自打嘴巴

區院女法官黃慶春經審訊後昨頒下判詞,就蕭指譚捏造有家長向教統局投訴一事,黃官裁定不成立;黃官指出,蕭雖然力陳譚捏造有家長向教統局投訴包括蕭在內的三名老師,但副校長郭家柱的供詞證實,郭亦曾接獲教局人員有關投訴電話,加上譚在校長日誌中確記下相關紀錄,故裁定確有投訴一事。

至於蕭指譚○四年九月在校管會中對他誹謗,法官分析指,譚先是自稱英文水平欠佳,誤將「Real(真實)」說成「Valid(成立)」,後又搬出自己患嚴重睡眠窒息症多年,在會上處半昏迷狀態,根本不知自己說甚麼作推搪,但法官翻聽錄音後認為,即使譚英文不精準,但他在會上雄辯滔滔,言詞有力精晰,絕非處半昏迷,譚在會上亦向其餘九名與會者指摘蕭未有洽當給予學生功課,加強對蕭投訴的指控。


賠償$7620  另須書面道歉

黃官認同譚在會上的言論對蕭的名譽構成傷害,判蕭獲賠七千六百二十元,當中二千六百二十元為蕭接受精神治療的費用。法官同時下令譚要向蕭書面道歉。法官特別提及,譚身為天主教徒,卻公然犯下第九誡,作邪惡的見證害他的鄰人,告誡他要面對主和自己的良心。

黃官釐定的賠償額不及蕭提出索償額的百分之四,黃官解釋,是考慮過誹謗的影響性、事發年期已久,以及譚要向蕭書面道歉,如譚最終無正式道歉,賠償額會再提高。

原告蕭漢寶昨拒絕回應裁決,僅稱會詳細考慮是否作進一步行動。譚兆炳校長透過學校秘書處職員說,需先研究判詞,現不作評論。港華學校管理委員會則發出聲明力撐譚校長,重申校管會全力支持譚繼續履行校長職務,並讚揚譚在港華和本港教育界貢獻良多。

案件編號:DCCJ 31/2006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11/-4-2966221/l/1076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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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1:37:42 |只看該作者
一件小事 毀港華近百年聲譽

【東方日報專訊】本港頂尖名校香港華仁書院近百年名聲,卻因九年前歷時僅數小時的十人學校管理會議而添上瑕疵。任職教師卅六年的蕭漢寶,不忿遭譚校長在會上背後指摘而訴諸法律,案件纏訟多年,在譚校長將「榮休」之際,港華的內部糾紛、校長自揭中英文水平欠佳甚至會考英文「肥佬」等事,一一被公諸於世。難怪法官在判詞之中亦慨嘆,事件對港華校譽的傷害,比起蕭在與會者心目中的名譽傷害來得嚴重,形容蕭的舉動「驚動」了一眾仰慕港華的人。

官斥原告 訴訟引爆內訌

原告蕭漢寶於一九九一年加入港華,直至一○年退休。蕭指稱,他因遭到誹謗而出現緊張狀況,包括失眠、肌肉抽搐等,需接受精神輔導和治療,他昨日獲判的七千六百多元賠償金中,有二千六百多元為「實報實銷」的醫療費用,換言之,蕭興訟多年最終所獲的賠償金僅五千元,以及一張正式道歉信,不過此訴訟卻換來港華的內訌紛爭,亦令譚在十七年執掌港華的路上蒙上污點。

譚校長曾先後在庭上透過律師及在作供後向蕭漢寶公開道歉,但譚堅持誹謗是「無心之失」,未獲蕭接納。案件審訊期間,雙方均找來同事或前同事助陣,譚校長找來副校長郭家柱、前校監狄恆神父出庭作供。蕭亦獲三名現任港華教師、一名前教職員和前副校長葉金豪出庭力撐及旁聽。

不過,本案在法官黃慶春眼中卻屬「小事一宗」,她在判詞中直言,事件距今已相隔多年,對蕭的傷害有限,同時她在開審前曾屢勸雙方和解,在審訊中途亦多次指「根本唔應該上庭」。記者昨午走訪港華學生,他們表示不相信校長會誹謗老師,一名讀中一的同學更形容校長友善親民,平時會用英語主動跟學生打招呼;讀中四的黃同學坦言無聽聞此官司,但認為事件不會影響校譽。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11/-4-2966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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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1:38:08 |只看該作者
「作假見證」變「貪戀人妻」

【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女法官黃慶春指,香港華仁書院校長譚兆炳身為天主教徒已明顯犯了《十誡》的第九誡,他將來要為他作假見證害鄰人,而面對他的天主和自己的良心,現世法庭判決只是暫時性的。不過,法官有可能不知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十誡》有分別,結果拋錯書包,天主教的第九誡是禁止貪戀別人的妻子,第八誡才是禁止作假見證。 

不同宗教 《十誡》版本迥異

天主教、東正教、基督教和猶太教都有《十誡》,但版本卻各有不同。概括而言,天主教《十誡》的第一誡包含了基督新教《十誡》之中的第一及第二條,天主教的第二誡是基督新教的第三條,第三誡是第四條,如此類推直至第八誡為止。天主教的第八誡「毋妄證」,等同基督新教第九條「不可作假見證」。

天主教的第九誡「毋願他人妻」和第十誡「毋貪他人財物」,等同基督新教的第十條「不可貪心」。法官指譚校長身為天主教徒犯了第九誡,若沒有同時指她覺得譚校長將來要為作假見證害人一事面對他的天主,相信大家極有可能誤會她是指譚校長乃「貪戀別人妻子」的人。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11/-4-2966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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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11:40:17 |只看該作者
《聖經》沒約束力 非判決理由

【明報專訊】法官黃慶春在判辭中特別提到,被告譚兆炳身為天主教徒卻明顯犯下「十誡」中的「毋妄證」一誡,指譚將要就其妄證面對神及其良心。同為天主教徒的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毋妄證」一誡指人不能「亂講假嘢」,但他認為案件判辭中甚少有法官引用宗教教條評論涉案者。

陸偉雄解釋,法庭應以法律而非依宗教教條量度案件。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出,教條不等同法律,故此段評論不可作為判決的基本理由,亦沒有約束力。湯表示,法官時有在判辭中引用《聖經》、孔子、莎士比亞等語句,「只係表達法官態度嘅『題外話』」,故不算是判決的一部分。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511/-3-2966086/1.html

香港幾時行神權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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