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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最後勝利 變性人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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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0:04: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東方日報】變性人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與原來性別人士結婚權利的案件,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以四比一多數裁定,《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禁止變性人結婚是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故判案中由男身變女身的上訴人W小姐終審上訴得直,但終院暫緩昨日的判決一年,讓政府考慮是否制訂新法例。W在爭取了四年半之後,最遲只要多等一年便可如願與男友在香港註冊結婚。

終院表明,今次判決不會處理同性婚姻問題,四名判W上訴得直的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包致金及賀輔明,而陳兆愷則持相反意見。前四名法官表明,《基本法》和《人權法》保護香港居民結婚的權利,雖然婚姻要受法律規限,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適婚年齡、血緣親密程度等,但該些規限不能損害到結婚權利的本質。


社會共識 非法庭考慮因素

就本案涉及的《婚姻條例》第40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將確定某人性別的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W雖已變性為女人,但仍不屬於有關法例中所指的「女人」,有關法例實質上是完全禁止她結婚,故終院裁定法例已違憲;終院並表明,香港社會是否對變性人結婚權利有共識,非法庭考慮因素。

終院指出,在今日融合多種文化和不同信仰的香港,婚姻已有意義深遠的變化。現今的夫婦有的高齡結婚、有的採用避孕措施、有的接受絕育手術,有很多夫婦婚後不想生孩子,也有人生了孩子而不結婚,過往曾視傳宗接代為婚姻基要成分,但其重要性現已大大減低。

終院續指,現今全世界都確認變性需接受醫學治療,過去四十多年,醫學進步,社會對變性人態度也有重要改變。在處理變性人婚姻時,不應只把焦點集中於出生時已固定及無法改變的生理特徵,要一併考慮其生理、心理、社會元素及其有否接受變性手術已評定其性別身份。


制新例需時 判決暫緩一年

終院暫擬頒令宣布,有關法例的「女」或「女方」必須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身變女身的變性人,該人的性別須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變性手術後已有改變。

終院亦都擬頒令宣布W有資格與男人結婚,但是判決將會暫緩一年執行,以便政府考慮是否定立新法例。終院要求雙方在六月三日前就適當的判令向終院陳詞。

持異議的陳兆愷法官則認為,無證據顯示香港社會已放棄或基本上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終院因此不應用其詮釋憲法的權力去承認變性人婚姻,否則便等於就社會議題訂立新政策。

代表W的律師韋智達得悉W終極勝訴後,專程買了一束花送給她,並說這是香港所有女人的勝利。韋表示,W接受變性手術後已以女性身份生活了五年,在各方面都已被當作女人,獨欠不能與男人結婚,她渴望與男友結婚的心情與其他女人無異,她對今次判決感到非常高興。

保安局發言人稱,政府尊重終院判決,政府正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在適當時候向終院提交有關書面陳詞。


W案終審判決重點

1‧《基本法》和《人權法》保護香港居民結婚的權利免受不合理限制。
2‧《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完全禁止變性人結婚已屬違憲。
3‧過往曾視傳宗接代為婚姻基要成分,但其重要性現今已大大減低。
4‧處理變性人婚姻時,不應只考慮其生理因素,要一併考慮其心理及社會元素及其有否接受變性手術,以評定其性別身份。
5‧就婚姻而言,確立變性人的「女」或「男」資格,應交由立法機關決定。
6‧承認變性人帶來的其他法律問題,交由立法機關透過立法解決較為可取。

案件編號:FACV 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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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0:04:57 |只看該作者
W小姐隨即籌備婚事

【東方日報】「我非常高興,終於可以喺香港同我心愛嘅男朋友結婚喇!」W小姐法庭苦等三年、幾經波折,終成功爭取變性人婚姻權益。嫁杏有期的她隨即籌備和男友「拉埋天窗」,坦言是次上訴得直,代表自己在香港被承認為真正女性,而非不可結婚的變性人,「終於可以抬起頭做人」。她寄語其他變性人或有意變性的人要接納自己真正一面,為應有權益打拚。


「終於可以抬起頭做人」

聲音略帶沙啞的W小姐昨在代表律師韋智達的律師行接受電話訪問,數十名記者擠在淺窄房間聆聽她的一言一語。她甫開腔便雀躍談及婚事,「男友好高興,終於可以喺香港結婚!依家準備結婚!」至於會否領養小孩,她坦言一切會在婚後才打算。這位準新娘在長達約三年的訴訟中,從未想過放棄,終極上訴得直令她覺得自己被接納為真女人,有助減少社會歧視,「終於可以抬起頭做人!」

雖爭取到變性人合法婚權,但W小姐認為社會對變性人的歧視猶在,「有啲僱主唔肯請變性人,政府應該要有法例防止歧視」,她寄語其他變性人或有意變性的人好好生活下去,若自身渴望成為男性或女性,亦證實有性別認同障礙,便要接受自己真正一面,「勇敢面對自己,唔好放棄」。她不諱言自己一直不公開露面,既因面對公眾會緊張,亦希望公眾待她如其他女性一樣,而非變性人。

卅七歲的W小姐於○五年被診斷有性別認同障礙,三年後在律敦治醫院接受變性手術,並透過律師致函婚姻登記處,詢問可否和男性伴侶結婚,但被當局一口否定,故她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爭取變性人合法婚權,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先後敗訴,在終審法院關鍵一戰上訴得直。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14/-4-29683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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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0:05:34 |只看該作者
婚後變性 籲定新例杜絕混亂

【東方日報】變性人結婚權的法律爭議已經解決,但是一連串與變性人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卻接踵而來,例如一名男子娶妻後才變性成女人,對其妻子兒女權益的影響等。終院稱,雖然法院可逐一解答有關問題,但由立法機關事先制訂新法例解決會較可取,決定暫緩執行判決一年,並建議香港參考英國的法例和程序,由專家小組處理變性人性別確認的申請。

終院指,已完全變性的人應可和原來性別的人結婚,至於接受程度較淺的治療的變性人是否有同樣資格,終院暫不作決定,並交立法機關決定就婚姻而言符合「女」或「男」資格的確立方法。


解除婚姻才確認新性別

終院亦承認,變性人婚姻將帶來其他法律問題,例如一名男子娶妻後變性成女人,對其妻子及兩人子女的權益的影響、該名變性人是否保留其變性前的丈夫和父親的權利和責任、變性是否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等等。

終院認為,香港可參考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由專家小組按個別案件情況審核變性人性別確認的申請,由小組批出性別承認證明書,以確認成功申請人的新性別,在變性人辦理離婚期間可發出中期證明書,讓其處理之前的婚姻法律責任,直至變性人解除變性前的婚姻時,才全面確認其新性別。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14/-4-29683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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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倡跟英制「性別承認」

【東方日報】今次裁決讓變性人可合法結婚,同時引伸出不少福利政策及法例修訂問題,例如公屋編配、申領綜援等均以家庭為單位,變性人婚後理應可享有一般夫婦的同等安排,而在繼承遺產、丁權等涉及財產分配問題,亦將引起社會關注。有法律學者指,港府應盡快跟隨英國引入《性別承認法令》(Gender Recognition Act),讓變性人可得到適用於不同層面法律的性別身份,以免他們在法律面前變成「非男非女」。

目前不少社會福利政策,均以合法夫婦的家庭單位作申請條件,如申請公屋,會按家庭成員人數、入息等,再進行編配輪候。夫婦報稅時,亦可享已婚人士免稅額。變性人以往難以享有上述福利,日後將可能改變。


新界丁權分配或現爭議

至於新界一向只有男性可享丁權,男丁變性會否失去丁權,而女人變性成男丁又可否享有丁權,亦將引起爭議。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法院日後將要就每宗個案作裁決,以處理變性人婚姻引起的連串問題,但他指出,港府應跟隨英國制訂《性別承認法令》,若當事人獲特別專家小組認同其性別身份轉變,即可申請一份證書以改變身份,包括更改出生證明上的性別,有關身份將適用於不同層面法律,他認為這是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最有效方式。「政府准佢哋變性,但喺其他方面就無相應承認佢哋嘅新性別,搞到佢哋非男非女!」

法律界人士龔靜儀則指,今次裁決後除了要修訂婚姻法,其他涉及財產繼承、丁權等複雜問題亦需要處理,但由於涉及的可能是家族甚至村落的群體利益,港府修例時「唔可以話改就改」,必須先進行諮詢,相信有關修訂將需時甚久。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14/-4-2968383/1.html

有人會為丁權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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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00:44:05 |只看該作者
morris_2007 發表於 2013-5-15 00:06
學者倡跟英制「性別承認」

【東方日報】今次裁決讓變性人可合法結婚,同時引伸出不少福利政策及法例修訂問 ...

可以按同等權利原則處理。既然因為變性而獲得了與男性結婚的權利,自然就會放棄身為男性獲得丁權的權利。

新聞原文:終院暫擬頒令宣布,有關法例的「女」或「女方」必須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身變女身的變性人,該人的性別須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變性手術後已有改變

如果此定義生效,以後判案時就會以此作為依據來區分男女。一旦變性人由男性變成女性,她就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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