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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黃冠豪遭質疑 偕下屬同流合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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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4 16:02: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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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豪與「辰田食棧」瓜葛時序

【東方日報專訊】被視為警隊「明日之星」的警司黃冠豪,在擔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身負就區內食肆之酒牌申請提供意見的責任,但他竟不避嫌三度光顧正申請酒牌的相熟火鍋店,收受對方飲食折扣及饋贈之餘,更在店內點用啤酒,對該店無牌賣酒視若無睹,最後甚至同意酒牌局向該店發出酒牌。黃冠豪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女裁判官謝沈智慧力數他不誠實不可信,更懷疑他管轄的灣仔分區牌照小隊同流合污,對涉案食肆的違法行為不聞不問,下令廉署進行調查。


下屬涉嫌串謀作供

沈官更指黃冠豪跟他傳召出庭任辯方證人的下屬郭錦明警署警長有串謀作假證供之嫌,故亦下令相關執法機構調查。辯方律師請求法庭批准黃繼續保釋,讓他游說親友同袍寫求情信,但沈官揶揄:「可能還押咗出咗報紙仲多人幫佢寫求情信呢?」最終仍准他保釋至六月六日作減刑陳詞。


官列證供39處矛盾

謝沈智慧在裁決時,批評五十一歲被告黃冠豪「極不誠實、不可信、不可靠」,更羅列其證供中卅九處自相矛盾之處,指完全不信納其供詞。沈官指被告聲稱一直沒了解該店是否持酒牌,但又供稱在一一年中曾問過下屬該店的酒牌事宜,「如果無特別事情發生,你點會無端去查呀?你咁講更加係瓜田李下,當時仲正正係該店轉名之時,所以你嘅講法令人難以信服」。


沈官又指,其中一次飯局被告訂枱時已預訂蟶子炸子雞等食品,席間再點食物及啤酒,食物價值明顯遠超三百七十九元,被告還堅稱價格合理。被告承認私下曾跟友人光顧,四人花費近四千元,但涉案三次飯局出席人數更多食物更豐富,被告竟認為格價合理未察覺有折扣,說法荒謬。沈官又列出辯方證人冼志明警司及郭錦明警署警長之供詞與被告版本矛盾之處;被告一直聲稱從無人向他提過食肆已改名,但冼稱店方曾向在座人士派卡片解釋轉名一事;被告說沒飲過店方送的紅酒,但辯方證人說他有。


接受款待或涉受賄

證供顯示被告一一年八月七日才光顧過涉案食肆,翌日便在相關酒牌申請意見書上加簽,同意讓該店取得酒牌。沈官指意見書上夾付食肆相片,亦列明地址:「你加簽前睇過相睇過地址,仍然唔知自己前一日去過?之後你就話你無睇過無留意!」而食肆內外招牌海報電梯按鈕側周圍都寫上「辰田食棧」,店外亦有知客向客人解釋改名及作推介等,但被告說統統都沒留意,「世上邊有咁多巧合呀?唯一合理嘅推論係被告一早已知該店已經改名」。


沈官並認為被告顯然知道該店在無牌賣酒,但他不聞不問,對違法行為視若無睹,當無牌賣酒為其中一項反對酒牌申請的主要理由時,他在意見書中更隻字不提,其行為明顯失當。對於辯方指被告行為只屬違反紀律操守,沈官不同意,明言酒牌局極重視分區牌照小組意見,被告在明知下仍接受正申請酒牌的食肆款待,可能已干犯了《防止賄賂條例》,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2192/2012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24/-4-2976848/1.html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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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4 16:03:01 |只看該作者
警員無按程序 非營業時間「突檢」

【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裁判官謝沈智慧懷疑黃冠豪領導的整個牌照小組同流合污,原因是警員無按既定程序,竟在非營業時間前往食肆突擊檢查。相關事項記錄在報告中,但審閱的高級督察及警署警長又竟不聞不問,二人更曾出席涉案飯局,竟又跟黃一樣沒留意到店內無牌售酒,最後更與被告一起同意該店的酒牌申請。

根據證供,食肆如在獲發酒牌前賣酒,便構成反對其申請酒牌的其中一個強烈理由,一經定罪,警方必須在意見書中提出反對,而酒牌局對警方意見極之重視,亦依賴警方調查。正常程序下,如食肆被查獲無牌賣酒屬實,分區指揮官會發信警告,一個月內不改善則會提出檢控。

上級不聞不問

另一方面,警隊為避免利益衝突,每月會向警區高級人員發放關於酒牌申請的機密情報,目的就是要避免警務人員光顧正申請酒牌的食肆,並提醒各人不能與相關食肆有非公務接觸,在無酒牌食肆飲酒更有干犯刑事罪行之虞。

要調查食肆是否無牌賣酒,牌照小組會派人在營業時間前往突擊檢查,但本案警員竟在非營業時間前往調查,其上級理應察覺行動有問題。不過,黃冠豪的下屬鄧劍文高級督察及郭錦明警署警長,既未察覺問題,更曾與黃冠豪一同出席「辰田」飯局,更巧合地同沒留意該店無牌賣酒,亦沒對「辰田」的酒牌申請提出反對。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24/-4-29768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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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4 16:04:36 |只看該作者
曾偉雄感失望 廉署會採合適行動

【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警司黃冠豪收受利益案中,法庭罕有下令廉政公署調查有否其他警務人員同流合污,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昨回應時稱,對於有警務人員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裁定罪成感到失望,但強調屬個別事件。被下令「做嘢」的廉署則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就應採取合適的行動,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表示,已得悉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提出的意見,會先研究其判決理據和意見,確保裁判官的意見和指示會獲得適當跟進。

警務人員操守要求嚴格

曾偉雄昨出席沙田區議會會議後回應傳媒連串提問,第一條問題便是有關黃冠豪案,曾偉雄表示,對有警務人員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感失望,指警隊對警務人員的操守有嚴格要求,誠信管理亦有清晰指引,警方會從案件中學習,避免重蹈覆轍,但他強調此案乃個別事件,不代表整個警隊有類似行為。

警方發言人補充,警隊對任何貪污等違法行為均採取零容忍態度,會繼續以四管齊下方針,包括教育及培訓誠信文化、管治及監察、懲治及阻嚇、輔導及支援,推行警隊誠信管理。至於涉案人員仍被停職,警隊一般會在法庭審訊程序完成後,根據規定進行覆核釐定紀律處分。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0130524/-4-2976846/1.html

會否引起警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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