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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聞] 法院:手淫不算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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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7 22:45: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色情髮廊店東被拘 起訴無門

【明報專訊】廣東佛山南海警方近日破獲一宗髮廊店主僱用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飛機」等色情服務案件,但卻面臨起訴難題。因為去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同類案件判決時,曾指「打飛機」、「波推」等無性交,不屬於賣淫,被告的組織賣淫罪最終不成立,被當庭釋放。


《南方都市報》引述公安人員就此類案件表示,「該案該如何處理,我們現在慎之又慎」,也有公安指,目前法律規定不很明晰,執法很困難。


警:定義不同難執法

目前內地有關賣淫的定義,警方與法院並不相同。佛山警方負責人指出,2001年公安部文件指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警方執法以此為準。負責人指,對於賣淫一般處以治安處罰,無須經過起訴環節;但對組織賣淫者、涉嫌組織賣淫罪將予以刑事拘留,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2011年底,髮廊店主李×等3人因其店內按摩女提供「打飛機」服務,一審「組織賣淫」罪成後,李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回覆指,根據刑法學理論,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和實施類似性交的行為,不包括單純為異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為。檢方唯有撤訴,3人無罪釋放。


刑事起訴 組織者多脫罪

同類案件在各地法院判決並不一致。2004年,福建福州湯×因經營提供手淫服務的按摩店,「容留賣淫罪」成立。2011年,福建泉州一間按摩店主管徐×也以相同罪名被控,但最終罪名不成立,檢方撤控。


網民:打飛機合法可發牌?

身為律師的佛山市政協委員徐玉發指出,刑法定義手淫不是賣淫,但在警方辦案中仍認為是賣淫,是法律的漏洞。有評論認為,廣東法院判定手淫不是賣淫,是法治的回歸。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賣淫的核心內涵應該是「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性服務」,手淫服務雖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性行為,但仍可涵蓋在「性服務」概念的內涵下。


內地網絡對於事件也議論紛紛,有網友好奇,「打飛機」合法化,是否意味工商局就可發牌照?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627/-162-3003188/1.html

到底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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