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報專訊】東方報業集團早前控告香港高登討論區,指高登其中3段貼文涉及誹謗。法庭其後裁定高登只是誹謗言論的「附屬發布人」而非「發布人」,故只須就拖延刪除其中一段貼文,向東方賠償10萬元。東方不服判決上訴至終院,昨被終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東方須支付訟費。
裁討論區非誹謗言論發布人
上訴人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報業集團榮譽主席馬澄坤,被告則是負責管理「香港高登討論區」的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和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事發2007至09年間,東方指高登有網民先後發布3段誹謗東方的貼文。
終院昨裁定,互聯網討論區的提供者並不視為誹謗內容的「發布人」(publisher),而是附屬發布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故能夠以「不知情傳播」作為抗辯理由。終院又指出,高登不可能審查每段貼文的內容,對討論區亦無全面的編輯控制權,故高登實際上無能力阻止誹謗內容發布,只能於發現有關內容後將之刪除。終院亦認同原審的裁決,指高登事發時已及時刪除其中兩段貼文,但有一段貼文因在收到投訴後8個月後才抽起,故高登只須為該段貼文負責。
【案件編號:FACV15/12】
明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