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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選舉呈請限7天 終院裁定非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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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4 00:29: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梁振英在特首選舉當選後,被揭隱瞞大宅僭建。落選的何俊仁提出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均未能推翻選舉結果,卻引發關於兩種法律程序規限與時限的爭議。終院昨裁定,候選人限於宣布結果後7天內提出選舉呈請的做法並無違憲,而候選人可按不同理由,提出選舉呈請或司法覆核,挑戰結果。


何俊仁擬立會討論 冀修例延期限

何俊仁回應,條例訂明候選人須在7天限期內提呈請,不可酌情延長,7天過後,候選人無權提出呈請,等同被剝奪挑戰結果的權利,只能「假手於人」提出司法覆核。他有意在立法會提出討論,冀修例容許酌情延長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


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辭表示,特首由1200名選委選出,「雖非普選產生」,但被視為廣泛代表港人,對香港非常重要。《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臚列提出選舉呈請的理由,包括當選人在選舉中涉貪污或不法行為,並設定7天呈請期限,旨在從速處理問題,盡快確定結果。條例指候選人或選舉主任等均有資格提出呈請,並預期他們積極參與選舉,密切留意對手一舉一動。


馬道立﹕7天過後可申司法覆核

此外,7天期限已考慮法律、政治與政策,並非過短。終院同意該些呈請理由或於期限後出現,但認為尚有司法覆核、刑事,以及政治現實作為補救「後着」。


判辭又指出,呈請人須就條例訂明的理由提出呈請,但仍可就其他理由提出司法覆核。無資格呈請者或一般市民,可根據任何理由在宣布結果後30天內申請司法覆核。終院認為原審法官林文瀚裁定,立會議員梁國雄不能依賴條例訂明的理由申請司法覆核屬犯錯。


指原審林文瀚犯錯

何俊仁去年7月30日遭拒批司法覆核許可,與梁國雄須承擔梁振英和律政司的訟費。何就該訟費令上訴獲判得直,終院下令何、梁振英及律政司,各自負擔該次聆訊及是次終審上訴的訟費。


【案件編號:FACV24、25、27/12、1/13】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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