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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錄] 京專家:薄翻供或致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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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4 08:25: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薄熙來在審判首日當庭翻供,推翻此前接受紀委調查的證言,稱只是被迫「接了兩個大單」,此後,人民網、央視網等官媒對薄嚴厲批駁。有北京法律界人士指出,從雙方的針鋒相對來看,薄熙來可能不會像谷開來那樣接受一審結果,若薄真的上訴,那麼薄案將等到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才完結。至於薄熙來的翻供行為,不排除被視作「認罪態度不好」的證據,進而從重量刑。

按法律規定,薄案開庭後,應在案件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外界大多預計,北京希望在三中全會前使薄案完結。具豐富刑辯經驗的律師楊學林更認為,薄案可能在半個月到一個月內宣判。


薄上訴可能性高

不過,薄熙來當庭翻供,可能產生變局。中國犯罪學學會常務理事時延安表示,現時內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庭上和偵查階段的供述不一樣很正常,關鍵看定案時的證據,不光是口供,還包括證人、證言等,「在判決宣告之後,肯定可以選擇上訴」。楊學林指出,當庭翻供的被告,之後上訴的比例很大,薄熙來選擇上訴的可能性非常大。


「認罪態度不好」 量刑關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奮飛介紹,按照2012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在法庭對被告作有罪認定後,該紀錄可以作被告「認罪態度不好」的證據,從而作為法庭從重量刑的重要情節。如果庭審時被告在法官面前「拒不認罪」,或偵查階段認罪後又在法官面前翻供,也經常被認為是「認罪態度不好」的標誌,法院通常會據此對被告人從重量刑。

李奮飛舉例,受賄的安徽原副省長王懷忠中有所體現,2004年2月12日在濟南被執行死刑。在王案一審判決書中,寫覑這樣一段文字:「被告人王懷忠……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且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百般狡辯,拒不認罪,態度極為惡劣,應依法嚴懲」。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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