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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胡漢清:守尾門不如「守頭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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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6 05:0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在二○一七普選特首的討論中,部分建制中人提出「守尾門」方案,即容許泛民入閘選特首,最後由中央行使不任命權力「把關」。但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認為,「不任命是政治上最愚蠢行為」,認為寧願「守頭門」,早早就確定哪些候選人不為中央接受,都不要「守尾門」,在候選人當選後才不任命,會產生憲制危機,並會鼓勵各方使用這「守尾門」方案。他又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普選」定義也不包提名權,故律政司應向公眾作出解釋。


無論是「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發起人兼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戴耀廷,還是「香港二○二○」成員、港大法律系主任陳文敏都曾表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有平等的投票、參選及提名權。但基本法研究中心認為,《公約》內並無規定有提名權。胡漢清更表明,投票權及參選權是兩回事。


在決定提名委員會組成方式及民主程序前,胡漢清認為關鍵問題是最後有多少個候選人能「出閘」,他指全世界沒有哪個國家沒有提名限制,「美國次次選舉,參選人都係兩個。」之後要解決的就是有多少輪投票的問題,他認為多加一輪投票太影響市民生活,但候選人得票又不能太分散,所以認為可效法當年策發會文件建議,限制參選人在二至四個內。


胡漢清引述一九八八年報章,指當時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認為,提名委員會應以民主方式圈定候選人三名,而立法原意同樣有限制候選人數目的意思。


他稍後會約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及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希望他們能解封當年《基本法》起草時,就第四十五條立法原意的文件,清楚講述應訂明的特首候選人人數上限。特區政府也應將此原意,寫在政改諮詢文件內。


胡漢清又指,陳弘毅建議以法律條文釐清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但胡絕不贊成這概念。他說,中央對特首雖有實質任命權,一旦在條文內寫明不任命的情況,會鼓勵各方運用這方法,不可能做到良好管治,「不任命是政治上最愚蠢的做法,一定有憲制危機的。」

他認為可以按普通法構思、英國憲制慣例去處理,如長毛梁國雄也能入閘,可請所有候選人到內地,獨漏長毛,讓公眾了解他不是中央接受人選,「唔使逼阿爺拿尚方寶劍出來」。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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