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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修例8年未刊憲 難屬賠償勢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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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 23:13: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僅及新例賠款一至三成

【明報專訊】南丫海難1周年,部分家屬已獲批法援,準備向涉事各方民事索償,但原來2005年港府因應國際公約更新,在香港作相應修例(下稱「新例」),提高船主對死者的賠償上限,但法例在立法會通過至今8年,仍然未刊憲生效,導致39名死者家屬的賠償有可能最少只得合共393萬港元,只及「新例」賠償額的一至三成,賠償「縮水」。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證實有關修訂仍未實施,原因是港府仍正向國際海事組織辦理申請,加入新版本的國際公約。有海難家屬表示政府拖拉8年不能接受,有立法會議員表明會跟進。


運房局:正向海事組織申請

國際海事組織昨晚回覆本報表示,香港有關申請文件要由中國大陸提交,該組織一收到文件便會正式生效,組織毋須再處理,着可向內地當局查詢。本報向運房局查詢本港加入新版本國際公約申請的程序為何需時8年,發言人指沒有補充。


海事組織:中國提交後即生效

城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戴錫崑指出,南丫海難家屬的民事索償,根據《商船(碰撞損害法律責任及救助)條例》,只有兩年的申索期,而賠償是根據法庭判決兩船在相撞中所應負責任,按兩船東的責任比例計算。然而,被索償船東有權引用《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要求法庭限制自己所賠償的金額。戴指各國均有限制船東責任,原因是避免太多船公司因意外索償破產,在戰爭或緊急時有足夠的海事力量。


在《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引用了俗稱「倫敦法」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舊例),以計算船東在意外中的賠償上限,該公約在1986年生效。然而,該公約另有一《1996年議定書》(新例)大大提高了賠償上限2至5倍(因應不同情况,見圖),「新例」2004年在國際生效。當時的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因應新的賠償上限,於翌年制定了《2005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修訂)條例》,並在立法會通過,但法例通過後政府8年來從未刊憲,即新例未有生效。


39死者最少或共賠393萬

國際海事組織網頁顯示,組織計劃再次提高賠償上限,料2015年生效,但港府仍未處理2005年的修訂。若港燈或港九小輪提出引用「倫敦法」,39名難屬如屬「非付費乘客」,可能總共只獲賠償393萬港元(人均約10萬元),即只是新例2360萬的16%;若屬「付費乘客」,舊例共可獲賠1.28億元(人均328萬),是新例4.79億元的26%。


熟悉海事法的律師甄灼寧說,根據「倫敦法」,視乎南丫四號乘客和港燈有沒有「合約關係(contract of passenger carriage)」,涉事船東的賠償上限計算會有不同。據了解,當日南丫四號乘客只向港燈繳付100元,作為整天南丫島一日遊費用。甄指即使有繳費、有船票,也不代表乘客和港燈有「合約關係」,要由法庭決定。


難屬:永遠「慢幾拍」 不能接受

南丫海難家屬RyanT說,不能接受政府永遠「慢幾拍」,質問政府要拖到何時,又質疑拖延是否政府內部文化。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范國威指出,會在立法會提出質詢,要求局方解釋是本港政府出現重大行政失當,還是中央政府的問題。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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