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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船難賠償8年未修例 議員促申訴專員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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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 01:1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本報昨日報道,政府2005年曾因應國際公約的更新,修訂本港法例,提高船主對死者的賠償上限,但該例拖了8年仍未在港生效,令南丫海難家屬索償金額「縮水」。運輸及房屋局昨日只重申修訂條例要待香港完成加入新修定的國際公約的手續後實施,並交代法律應用範圍,但沒有交代申請進度。有立法會議員指出,若證實港府出錯,申訴專員應介入調查。


加入國際公約須經中央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范國威表示,運房局最新聲明耍官腔,只交代一般資料,沒有回答實際問題所在及申請進展,認為「答得未夠」,又指自己已着手撰寫書面質詢,將在未來兩星期內在立法會提出。本港加入國際公約要經中國政府進行,范國威指此事若證實是港府拖延,申訴專員應介入調查。


新例賠償上限增2至5倍

南丫海難中,港燈和港九小輪遭索償時,有權引用《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要求法庭為自己的賠償額設上限。該條例引用了俗稱《倫敦法》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定出計算賠償上限的方法。但國際海事組織因應時代轉變,在2004年提升了賠償上限2至5倍。港府翌年修例,立法會已通過,但8年來從未刊憲實行。


運房局:向船東以外索償不受限

運輸及房屋局昨發新聞稿指出,該條例有關責任限額只適用於肇事船隻的船東,死難者家屬向其他涉事者索償時不受此條例影響。局方又指出,死難者家屬可尋求法律意見。本報追問局方申請加入有關國際公約的進度,發言人再次指沒有補充。


在海難中喪失幼子的古生指出,加入國際公約與否應不會影響本地法例,港府可自己修例,批評局方引用外在理由去掩蓋內部混亂。古生又稱,雖然找不到相關憲報,但在相關本港法例條文中有引用2005年的憲報號碼,令人混淆,要求港府澄清。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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