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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 天生犯罪論:犯罪與遺傳因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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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6 19:26: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天生犯罪論:犯罪與遺傳因素有關?.jpg


近日,一電梯監拍視頻曝出了發生在重慶的慘劇:一名10歲女童趁對方家長不注意,竟殘忍摔打陌生1歲男童。面對女童殘忍的行為公眾嘩然,甚至還有不少人拋出了世上就有“天生罪犯”的論調。




以“天生罪犯論”能解釋本案的某些蹊蹺


此事中一些反常理的情節很難用天生殘忍之外的理由解釋。


施暴者年僅10歲,法定其並不具備承擔刑責的能力

在我國的刑法是有規定的:“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這樣的規定有一定道理,一是不滿14歲的人往往心智發展不成熟,很難有明晰的是非觀判斷自己行為的對錯;二是由於這種心智的不成熟,多數時候他們都處於父母和老師的監管之下,這樣年齡的孩子也很少敢於獨自的、有目的去實施某些嚴重破壞行為。

而本案中,施暴女童則與通常認為的“懵懂”相去甚遠,在電梯中獨自抓準時機擄走男嬰,獨自施暴,讓人感覺她“輕車熟路”。這種巨大的反差,也就使得不少人傾向於以“天生能做壞事”去評判她。


施暴者選擇的被害人為陌生1歲男嬰,施暴動機有違常理

孩子通常被認為喜愛可愛的小生命,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科學家證實,幾乎從一出生起,孩子們就自發地被其它生物吸引,6個月大的小寶寶會想要親近並觸摸真正的貓狗,而不是電動的玩具貓狗。嬰兒會對真兔子,而不是玩具兔子綻放笑容。哈佛(Harvard)的學者愛德華·O·威爾遜甚至認為孩子有“熱愛生命的天性”。

而此案中的女童“違背”了這種天性,對幾乎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男嬰下手。此外,被害人的奶奶和被害人與施暴女童並不認識,只是電梯中偶遇。即便以女童父親的說法:“自己的女兒平常很喜歡小孩和小動物,女兒是因為男嬰對她做鬼臉、不友好而傷害男嬰,並借此表達自己的感情”,當做施暴動機也顯得莫名其妙。

再者,判斷成人犯罪行為嚴重性的主要維度就有動機,根據動機和行為的後果綜合判斷。沒有指向性的朝陌生、無辜的人下手,常常被認為是“最惡”的動機之一。而女童施暴的真實動機如果像媒體對女童同學和鄰居采訪所披露的那樣,“她事前幾天就想把一個孩子放到包裏從樓上摔下去”,“常常捏自己小的孩子的臉,直到把對方捏哭”。那麼,女童很可能是在看到男嬰後就計劃好了之後的行為,更讓人毛骨悚然。


女童不僅手段殘忍,且多次連續施暴

更可怕的是,根據電梯的監控錄像和女童父親的描述,她至少在電梯內,客廳沙發上和陽台對男嬰連續實施踢打。而後還將後將男嬰抱至陽台欄桿上逗玩,致男嬰從25層陽台欄桿墜落(跌落原因目前只有女孩父親說法,存疑)。

總結看,施暴者在本應由成人庇護無憂無慮的年齡裏卻做出連成人都鮮見的暴行,如此純粹的“惡”,使人很難相信她是習得的,更容易懷疑她施暴的行為是天性所然。




實際上,類似事件不少見,也有研究表明遺傳因素確與犯罪有關


英國就發生過兩起“知名”的10歲童虐殺幼童案,而有類似行為的孩子世界各地都有

虐杀2岁男婴的一对10岁英国男童。.jpg 1968年,英國小女孩Mary Bell殘忍虐殺一3歲和一4歲的男童的事件被曝光。而根據兒童心理學專家奧頓博士在審訊期間的評估,他發現殺死兩個小孩子對於Mary來說只是一件開心好玩的事情,除此之外並無其它殺人動機,事後Mary甚至還把過程描述在作業本上。

1993年2月12號,英國利物浦,年僅10歲的羅伯特(Robert Thompson)和的同學喬恩(Jon Venables)在購物中心拐騙了2歲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爾傑(James Bulger),並殘忍的將其虐殺,事後還計劃偽造火車碾過致死的假象。而他們則因此成為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右圖)。

2012年新奧爾良大學心理學家保羅·弗里克發表在《紐約時報》的文章中描述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名叫傑弗瑞·貝雷的9歲男孩把一個學步年齡的小孩推進了遊泳池的深水區。當那個小男孩在水中掙紮逐漸沈入水底的時候,貝雷拉過一把椅子在一邊觀看。之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貝雷解釋說,他好奇想看看人是怎麼淹死的。被拘捕之後,他似乎沒為要進監獄而感到煩惱,而是很高興自己成了注意的焦點。”

根據美國國立精神衛生研究所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分會Kathleen Merikangas博士的估計,在美國幾乎一半的青少年至少患有一種精神疾病,而這其中就包括相當數量的人格障礙。而倫敦大學的研究顯示在英國具有極端冷酷無情人格的問題兒童比例可能達到1%。全球範圍看,這個比例也不會有太大出入。而具有這樣人格的兒童,有很高的風險作出傷害性的暴力行為。


大量的研究都證實了遺傳因素和某些腦部病變會令兒童產生“暴力傾向”

2005年的權威期刊《兒童心理學與精神病學》上刊登了一篇被多次引用的論文:《七歲兒童的重要基因風險的證據》。文章就明確了某些心理特點會遺傳,而這些特點會在兒童階段就產生影響。德國不萊梅大學神經病學教授傑哈德·羅斯也發現了大腦額葉的病變和犯罪相關,這部分出現病變的人66%會犯重罪。而這種病變,甚至可以在5歲左右兒童身上就可體現。

還有研究指出,一個名為“MAOA-L”的基因和犯罪行為有關,它會在大腦中分泌中一種促使暴力行為的化學物質,而這種基因在遺傳給下一代的時候,其影響可能會更強。參與研究的犯罪學家凱文·比爾沃(Kevin Beaver)說:“如果親生父母有過犯罪經歷,他們的孩子即便在被領養後,也很有可能也會走上犯罪的道路。”而這種基因和暴力的相關性如此之強,根據《自然》雜誌的消息,在2009年的一個殺人案件中意大利法庭第一次接受基因測序證據,犯人因具有“MAOA-L”基因而被減刑。2011年8月,意大利法庭再次接受了大腦掃描和基因測序的證據,減低了對殺人犯的刑罰。

可以這樣總結,在學術領域,遺傳和某些腦部病變會造成某些孩子有更高的“犯罪風險”和更具“暴力傾向”已經成共識。現階段分歧僅集中在這些遺傳因素如何發揮作用和程度究竟有多大。


學術之外,以常識分析遺傳和生理與暴力和犯罪的關系也不難

生理和遺傳要素能解釋一些人的“天生罪犯”傾向,除了學術證據,以常識推理也不復雜。人會從父母那裏遺傳到患心臟病、乳腺癌的風險,會遺傳到智力和容貌,也自然會遺傳到人格特質。有些兒童天生更好動,有些比較敏感,有些就可能更殘暴和缺少同理心。

賓夕法尼亞大學神經犯罪學(Neurocriminology)專家阿德里安·雷恩(Adrian Raine)的解釋也很直白:“科學表明,部分犯罪行為的確可以用遺傳來解釋。如果我們對這一點視而不見的話,就像把頭埋在沙子裏的鴕鳥,假裝獵人不在那兒——我們失去的,是利用生物學知識來減少犯罪的機會。”




某些人天生具備易犯罪傾向,但點燃犯罪行為引信的還是後天因素


前文羅列了某些“犯罪人格傾向是天生”的證據,這種因素理應重視;但另一方面,也不應片面的去看待這些生物學證據。生物學表明了一種趨勢,但也證明了這種趨勢並非不可改變:


所謂“犯罪傾向”並不一定是負面的,也可以使人更具冒險精神和成功

前面提到了,MAOA-L與暴力傾向強相關,但除此之外,它還與冒險行為有關。而如果適當的引導,這種人格傾向可以讓人更加成功。學者Hare和Paul Babiack合著的《當“精神病態者”去上班》(Snakes in Suits: When Psychopaths Go to Work)就分析了這種情況。此外,杏仁體的某些變化也會使人不容易恐懼和焦慮,如果處置得當,對某些需要穩定性的工作也是上佳素質。


同遺傳因素一樣,大量研究也證實教養方式和犯罪的關系,且教養更具決定性

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精神病學研究員李.羅賓斯在一些行為有問題的孩子們身上做了一系列研究,並且一直追蹤到他們的成人時代。這研究揭示了兩件事:第一個是幾乎每一個患精神病的成人都像孩提時一樣極度的反社會;第二個是在反社會特征評估中取得高分的孩子中有接近50%的沒有變成患精神病的成人。換句話說,早做評估是必要的,但評估結果並不足以預測誰最終會否成為一名暴力罪犯。

還是前面提到的MAOA-L型基因,2002年倫敦國王學院精神病學家苔莉·莫菲特(Terrie Moffitt)領導的研究小組就發現:MAOA-L型個體“只有”在成長過程中受到過虐待才會表現出反社會性問題。也就是說,即便具有MAOA-L型基因,如果擁有恰當的教養方式,仍然不會出現反社會人格。

Mary刑滿釋放後就未再犯罪,還出了一本自傳.jpg
Mary刑滿釋放後就未再犯罪,還出了一本自傳
不僅如此,即便確定了某些生理和遺傳特性,並且產生了犯罪行為。只要後天教養與懲戒方式得當,仍有可能可以控制和改善這些行為,恢復正常。2006年的一項關於專門談話治療項目的研究就極具意義,研究在威斯康星的一個少年拘留所裏展開,它涉及141名在青少年版反社會人格量表中得到高分的未成年罪犯。事後,威斯康辛大學的講師和治療中心的心理學家Michael Caldwell報告:一旦獲得假釋,接受過治療的少年比控制組的少年更有可能不再犯罪。也就是說,“即便是精神病態,也是可治療的,要是逮得足夠早,足夠準的話。”




綜合這些信息再回看本案,可發現扣動施暴扳機的仍是後天教養


賓夕法尼亞大學神經犯罪學(Neurocriminology)專家阿德里安·雷恩(Adrian Raine)“曾說過,基因給犯罪上膛,環境扣下板機(Genetics load the gun, environment pulls the trigger)。” 在此案中,這也表現的十分充分。


“暴力和逃避責任”是女童和其父母共有的行為模式,而這直接導致了悲劇

根據現在披露的信息,女孩的父母對慘劇難辭其咎。而在女孩父親的解釋中,女孩的踢打成了“表達愛”和應對男孩“不友好”的方式,自己的孩子似乎只是錯在不會表達“感情”。事發後,女孩和母親第一時間逃往新疆,而且至今沒有道歉。再加之,打罵的教育方式。可以說,這一家三口的行為模式如出一轍,寫滿了“暴力、逃避和欺騙,而且極度缺乏同理心。”

而同理心恰恰就是反社會人格所缺少的機能。這些人能理解施暴是錯的,但是他們不能感受到“錯”引發的難受體驗,也沒有正常人見到殘忍場面就把自己代入受害者感情的能力,所以就會以一些莫名其妙的方式應對。
前面提到的其它類似案例,後天教養不當的因素也都明顯存在

此案中,家庭因素加劇了悲劇,而在英國發生的相似案件中,家庭因素也難辭其咎。Mary Bell的母親是一名妓女,而喬恩因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發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羅伯特則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盡欺侮。知名心理咨詢師武志紅對此總結道:“迄今為止,我沒聽過一個變態殺手出自健康家庭。 ”

對於此類家庭,先天因素和後天教養更像一個難解的死循環。父母因為具有某些基因而容易有行為問題,這種問題不但會通過遺傳傳給自己的孩子,還會通過教養方式的不當加劇,遺傳和教養的負面作用被相互疊加。


此案也給了我們一個正視和解決此類問題的契機

實際上,事已至此,除了追責,對這個女孩和他的家庭都應該有比較細致的評估。父母究竟是否應該繼續撫養,女童是否應該接受強制治療或者行為矯治都應深究。這些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刑責年齡不夠就不予立案就能解決的。

犯罪心理學家李玫瑾也曾發表過類似觀點,她認為:我們的社會需要“危險人格評估”,在分析具體的心理歷程中,發現問題後還要找到有效的解決途徑。比如在某些國家,如果發現家庭出了問題,父親吸毒,母親改嫁,孩子無人管或具有暴力傾向,這時候社會就會啟動評估機制,決定是否幹預這個家庭。而幹預家庭不只是為了幫助一個孩子,更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安全。




總結


某些遺傳和生理因素的確會使人更易犯罪,可相較於生理上的“傾向性”,後天教養對犯罪有更決定性的影響。總結來看,科學認識先天因素對防控犯罪是條捷徑,但真正能減少犯罪行為改善現狀的鑰匙還在於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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