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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移民婦人孔允明來港翌日喪夫,申請綜援卻因居港不足7年被拒,09年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居港滿7年才有資格申領綜援的政策違反《基本法》,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被判敗訴。
提出上訴的60歲婦人, 03年與76歲港人丈夫結婚,05年底獲批單程證來港,抵港後一 日丈夫去世,她06年3月申請綜援,社署以她居港不足七年為由拒絕。
她早前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經審理後,5名法官一致裁定有關規定違憲,判處申請人上訴得直。
判詞指每人都有權領綜援
判詞指,根據基本法36及145條,每人都有權享有領取綜援,政府也須迎合社會發展及經濟須要,根據既有的社福政策制定政策。
前特首曾蔭權於04年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實施,將以往1年的限制修訂為7年,惟法庭在憲法層面上可以就有關限制,以均衡性的基礎作出覆核。法庭認為,接收內地單程證人士到港居留,其目的使家庭團聚,以及可以解除人口老化問題,惟單程證兒童可以豁免此限制申領綜援,其單程證人士家長卻不能受惠,他們大部分是低收入家庭,來港後根本難以在經濟上照顧子女,而且限制單程老人領取綜援,根據證據,節省下來的金錢並不多。
判詞續指,政府表示規定住滿7年的限制在於省錢,但觀看2001至2002年度,社署向新移民綜援人士派發逾17億元,惟這群人當中大部分人士均是未成年子女,他們佔了當中綜援9億多元,所以政策未能反映成效。
判詞指出,政府聲稱需依據居港的規定,目前是為節約金錢,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長期維持,但要居港滿7年才有資格申領綜援的政策,是抵觸了兩個重要的社會政策,分別是單程證可令家庭團聚,及令老化社會年輕化政策。而且所節約的金錢是微不足道,所以覺得保障社會制度的持續性無合理的關連,遂終院裁定她上訴得直。
今日申請人並沒有到庭,代表施麗珊表示,之前申請人被傳媒嚇怕,有精神焦慮,不願意接受訪問。稍後會舉行記者招待會。協助上訴人的社區組織協會歡迎判決,估計涉及數億元額外公帑。
勞工及福利局則指,正仔細研究判詞,會作適當跟進。
議員學者意見不一
現時超過26萬申領綜援個案,當中大約有9千個是領取低收入綜援。
有學者擔心,其他社福服務亦要因為今次裁決而受衝擊,包括在2005年修訂,申請住戶要過半數居港滿七年,才可以申請公屋的規定。但也有有立法會議員則認為,判決未必會導致申領綜援個案激增。
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終審法院罕有地就一些社會政策作出裁決,是要確保市民享有平等的基本權利。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終審法院在判決中,未有解釋基本法36條所指的「社會福利」,除綜援以外還包括什麼,如果將來有涉及其他福利政策的訴訟,法院要進一步裁決。陳弘毅認為,判決只牽涉綜援申領資格,對其他社會福利政策不會有直接影響。他指出,判決其中一項理據,在綜援申領居港年期限制,在04年改動,法庭是以法律上的「比例原則」,裁定04年的改動是否合憲,裁決亦是針對綜援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特性,因此並不廣泛適用於所有社福政策。陳弘毅相信,裁決不會引起釋法,訴訟的內容屬特區內部事務,亦不牽涉龐大財政開支,他認為終審庭的判決很審慎,並非想大幅改變現有政策。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終審法院罕有地就一些社會政策作出裁決,是要確保市民享有平等的基本權利。
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表示,先例會對政府應付綜援開支造成壓力,她說,自97年後,政府各項開支,以社會福利開支最高,升幅達到179%。對於判詞指政府提出限制所節省的金錢是微不足道,葉劉淑儀說,在01年莊豐源案,終審法院當時指,回歸43個月內,內地人在香港所生的子女有1991人,但現時已升至約20萬人,很難評估這些開支是否微不足道。被問到政府應如何應對,葉劉淑儀說,要研究判詞才能回應和評論,但她相信,如果開了先例,未住滿7年可領綜援,可能會引致其他未住滿7年的人士領綜援。
香港大學社工系講座教授周永新說,裁決對政府會造成很大衝擊,因為除了綜援之外,所有涉及需要居港滿7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服務及福利政策,都有機會需要改變,包括公屋申請資格等。周永新又說,更大的問題是政府不但可能要處理以往的個案,以後還要面對每日獲批單程證的新來港人士可能提出的申請,相信牽連將會十分廣闊。
社區組織協會主任何喜華相信,今次判決的結果,最能幫到新來港單親家庭,他們來港後面對配偶死亡,又要照顧子女,不能出外工作,許多時都希望可以申領綜援。他估計現時全港大約有5000至7000個這類家庭。
Now新聞 / RTHK / 星島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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