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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規定“裸官”等6類幹部不得列為選拔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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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6 02:53: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該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頒布的《幹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訂後的條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問責幹部兩年內不得升職”等與實際聯系緊密的內容。


首次明確裸官不得提拔

【條例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解讀】“考察”系領導幹部選任、提拔的第一道環節。只有被列為考察對象,才獲得提拔、升遷的機會。哪些人一旦觸犯了哪些“高壓線”,就會失去提拔、升遷資格,不被列為考察對象?對此,2002版條例未做規定。但新條例確定了6條“高壓線”:一旦有“劣跡”,如跑官、拉票,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就將失去作為“考察對象”的資格。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樣不會被列為考察對象。

清華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認為,新條例把過去的原則性標準具體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範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其中,“群眾公認度不高”,反映了當事人的德與才均不能服眾、群眾基礎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反映了當事人能力和績效的欠缺;對於“裸官”的限制,主要出於防範腐敗行為尤其是貪官外逃的考慮。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劉旭濤: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法律都明文規定公職人員不得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住權。一般情況下,法律雖然不對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作此限制,但配偶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著最親近的關聯,如果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只留下公職人員在國內做“裸官”,不管從公眾呼聲來看,還是按照現代政治倫理,不給“裸官”升遷機會都是必要的。用一句老話來說,“裸官”就是那批“身在曹營心在漢”的人,限制住他們的升遷之路,才能更好保證公權力的潔凈與安全。


被問責免職幹部兩年內不得升職

【條例摘要】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解讀】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在2002年版本的條例中,相關規定是: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這次的新規定顯然是依照了“幹部問責制度”進行了調整,對於被免職幹部加大了問責力度,不允許像此前一樣,一段時間以後換個地方照樣任職。

劉旭濤:被問責幹部不是不能復出,關鍵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復出。保證問題官員“幹幹凈凈”復出,並建立完善的幹部退出機制,是對民眾負責,也是對官員獎懲體制負責,也是對每一個官員負責。幹部任用是一個重要信號,關系到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被免職官員復出無可厚非,但是要充分重視民意,不能讓責任追究流於形式,成為一紙空文。


首次詳細規定“破格提拔”標準

【條例摘要】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

【解讀】謝春濤:所謂的破格就是例外,這一次對破格提拔的規定可以說是更嚴格的,這是非常有益的。總的來說,應該滿足幾種情況:首先必須有需求,再者是能力受到認可。提拔的必須是滿足需求的優秀人才。我還注意到這次對優秀人才也做了規定,比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提拔。不得越兩級提拔”,這可以說是針對過去存在的問題做出的回應。比如過去一些“官二代”升得快,實際上就是利用了這個破格提拔制度。此次修改之後,這種所謂的有問題的“破格提拔”操作起來就不容易了。(綜合新京報、南方都市報)


中國有多少“裸官”?誰也不知道

關於“裸官”的具體數量,官方並無明確的數字。不過,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向媒體透露,1995年到2005年十年間,中國共出現118萬名“裸官”。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調研資料顯示,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貪官約18000人,卷款達8000億元人民幣。另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大陸非法資金外流是4120億美元,2011年達到6000億美元,到2013年的非法資金外流規模將達到15000億美元。

近年來,反腐的重點和難點已轉向出逃海外的“裸官”。據媒體披露,十八大後,國家公職人員和國有企業高層出現一股拋售豪宅、別墅的新動向,此外,2012年中秋和“十一”期間出境的公職人員有1100多人沒有按時返回,其中714人確定為外逃。

在裸官來源方面,黨政官員和金融國企是重災區,《財經》雜誌曾有統計:黨政官員34%,金融類國企24%,其他非金融類國企42%(所在行業涉及電信業、煙草業、石油業、證券業、交通業、旅遊業、服裝業以及其他商貿投資領域)。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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