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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如同雨後春筍,只要在facebook開專頁便可做生意,惟不少網主未有為意,網店一樣要繳稅。
稅務局在過去一年先後四次,要求經營網上生意的人士,辦理商業登記及繳交利得稅,惟涉及甚麼業務與涉及的帳戶數目,稅局指不能提供。
稅務學會理事王銳強指,任何人士在港經營任何業務而獲利潤,而利潤來源地是香港,便須繳稅。
但若囝有網民在澳洲eBay平台上出售產品,並透過PayPal收錢,是否須繳稅?他坦言要視乎業務重要運作是否在港進行及產生利潤,至於甚麼才算是重要運作,則需要交由法庭判斷。
倘交易頻繁 可構成經營活動
若市民將家中珍藏放上網賣,是否構成經營?王指若出售執屋期間找到的貨品再出售,不會被視為有經營特質,但經常交易,甚至為貨物加工,便可構成經營活動。
曾於稅務局工作的他指,稅局透過報章、舉報等方式決定是否追查,一般不會主動抽查市民銀行戶口來決定是否追查。
另政府昨公布在過往一年,各部門向網絡服務供應商或平台,要求披露或移取用戶資料數字,其中警務處要求最多達4,500多次,惟部分帳戶或紀錄已不存在,供應商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警去年4500次 促網商交資料
而根據Google的《資訊公開報告》,港府去年上半年曾經要求Google披露帳戶資料達259次,而微軟則收到597宗來自本港執法機構的申請,當中逾八成個案獲得訂戶或交易資料。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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