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起訴一名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即明星國際旅遊有限公司,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第9及11條,是自《條例》於07年12月全面實施以來首宗因違反執行通知而根據《條例》檢控的個案。
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明星一方指仍未收到控方文件,未能答辯。裁判官批准將案押後至4月10日再訊。
控罪指,明星國際旅遊有限公司於去年6月23及29日、7月19日,發送沒有包含取消接收陳述的商業傳真訊息,並向已在《拒收傳真訊息登記冊》登記的電話號碼發送該等商業傳真訊息。
根據《條例》,經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100,000港元;經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500,000港元。
星島日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