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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貪案在高等法院開審。許仕仁在庭上就面對的首罪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正式表示「不認罪」。至於第2項串謀令公職人员行為失當罪,第3及4罪,許仕仁及郭炳江同樣表示「不認罪」。
首罪指,許仕仁於2000年6月至03年8月期間,身為積金局行政總裁,沒有合理理由接受免租入住跑馬地禮頓山第六座20A及20B相連單位,以及接受新地旗下忠誠財務有限公司,提供兩筆沒有抵押的90萬及150萬元貸款,和洽談一份顧問合約。
次罪指,許仕仁及郭炳江於05年3月至07年6月,串謀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許仕仁身為政務司長,作出傾向及優待新地底其附屬公司,以換取一筆由郭炳江由飛騰財務有限公司,以現金支票支付的500萬港元款項。
第3及4罪均指,許仕仁及郭炳聯串謀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提供虛假資料,即於05年3月至07年6月間,令許仕仁控制的德福企業有限公司,收受412萬5千港元,並假稱該筆款項,是許仕仁過去13個月的卓越表現而支付的費用。
第5控罪指,所有5名被告於05年3月至09年間,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向許仕仁分別收受850萬元。全部5被告許仕仁、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全部不認罪。
第6罪單指,許仕仁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接受忠誠財務沒有抵押的300萬元貸款。許仕仁不認罪。
第7罪指所有5名被告於05年3月至09年間,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向許仕仁提供1118萬2千港元。5名被告全部不認罪。
第8罪單指許仕仁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於07至09年即接受1118萬2千元款項。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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