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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貪官境外資產將被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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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12:33: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貪官將腐敗資產跨境轉移,為自己和家人留足後路,“貪了就跑,跑了就了”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慣有模式。據審計署發布的消息稱,截至2006年5月,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

貪官外逃事件時有發生,如何有效阻斷腐敗犯罪資產的外逃?如何有效追回移至境外的腐敗資產?

近日,中美犯罪資產追繳研討會召開,就跨境資產追繳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研討,記者專訪了出席會議的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司長郭建安和北京預防跨國犯罪研究會秘書長謝紹華。

專家指出,新刑訴法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將改變貪官“跑了就了”的現狀,法院根據有罪判決,可提請他國協助凍結貪腐資產,遣返罪犯。專家建議我國應借鑒他國法律制度,盡早建立資產分享制度,以便更好地追繳境外的腐敗資產。


貪官攜款外逃時有發生

2012年年底,中美犯罪資產追繳研討會在京舉行。中美兩國專家、執法官員首次以犯罪資產追繳為主題,對中美兩國合作追繳犯罪資產、資產沒收、返還和資產處置和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執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進行了專題研討。

根據世界銀行初步估計,全世界每年約有2萬億美元涉及腐敗的資金進行跨國流動,相當於全球33萬億美元生產總值的6%。

近年來,我國一些貪官攜款外逃的案例時有發生。

如2003年出逃美國的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涉嫌巨額索賄受賄,涉案金額2.5億元人民幣;2005年中國銀行黑龍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匯往境外資金達6億元人民幣。

2001年畏罪潛逃的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許超凡、余振東和許國俊等通過各種手段將中國銀行的4.85億美元貪汙、挪用、侵占,並洗錢至香港、加拿大和美國。


追繳境外腐敗資產需跨國合作

北京預防跨國犯罪研究會秘書長謝紹華表示,腐敗犯罪資產跨國、跨境轉移,不僅給當事國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對國際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這已是國際社會的共識。

這一現象並非只在個別國家出現,單靠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執法和司法力量,難以有效發現和打擊,也難以遏制其滋生和蔓延。因此加強腐敗資產追回的國際合作,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政府的當務之急。

目前我國貪官跨境轉移腐敗資產,越來越具有隱蔽性,流動速度快、洗錢環節多,加之各國法律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使得打擊此類犯罪呈現調查取證難、涉及國家多、凍結和追繳資產難等特點。

“要破解這個難題,需要中美兩國認真落實聯合國相關公約和雙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關於犯罪資產追繳和返還的規定,進一步強化犯罪資產追繳的履約能力,嚴厲打擊跨國、跨境犯罪,包括嚴重腐敗犯罪。”謝紹華說。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在查辦外逃腐敗資產時,主要通過凍結和扣押等措施與相關國家開展刑事司法合作。

根據我國簽訂的多邊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我國政府目前可與世界上16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國際司法協助。

新刑訴法新增的“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規定,作出的司法判決生效後,我國司法機關對已被貪官轉移到境外的財產,則可申請公約所在國協助扣押、查封、返還等。這將改變之前貪官“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司法尷尬。


新刑訴法增加查封手段擴大追繳範圍

FW:對於已經轉移到國外的貪官腐敗犯罪資產,我國司法部門如何追繳?

郭建安: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在查辦外逃腐敗資產時,主要通過凍結和扣押等措施與相關國家開展刑事司法合作。一是以調查取證為目的的合作,即為了完成我國的刑事訴訟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需要被請求國的相關證據資料來支持刑事訴訟而采取的臨時凍結、扣押措施的合作。二是以沒收追繳返還為目的的合作,請求返還被犯罪嫌疑人轉移到境外的贓款贓物或犯罪所得。

FW: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是否有助於打擊腐敗資產轉移?

郭建安:是的,應該說新刑訴法是一個“新利器”。境外扣押、凍結,都只是短期的臨時措施,檢察機關需要每隔半年去續扣、續凍,勢必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同時這些財產也無法得到處理。在新刑訴法中,檢察機關對犯罪資產采取的有關措施中,增加了“查封”手段,將原條文中的“物品”修訂為“財物”,能更有效地對變換了資產形式的腐敗犯罪所得進行追繳。


國內生效判決可追境外腐敗資產

FW:貪官攜款外逃,在引渡回國接受刑事審判之前可能會需要很長時間,如賴昌星案。新刑訴法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郭建安:如何有效剝奪攜款潛逃的腐敗資產,確實是亟待破解的一個命題。我國修改前的刑訴法規定,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時,刑事訴訟程序無法啟動,這就造成貪官們的違法犯罪資產,無法通過刑事訴訟進行有效追繳。而新刑訴法第280條,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今後,我國司法機關便可依據這一“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追繳被貪官們轉移到境外的犯罪資產。

FW:對於我國司法部門采取的“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貪官潛逃所在國是否能認可和配合執行呢?

郭建安:這主要依據國際間的合作協議實現。2006年2月,我國正式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規定,請求締約國出具生效判決後,被請求締約國應予沒收財產並返還請求締約國,但返還財產的前提是請求締約國已作出生效判決,除非對方放棄此要求。

今後,我國司法機關可依據新刑訴法新增的“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作出司法判決。待判決生效後,我國司法機關便可對犯罪貪官的國內財物先行沒收防止轉移;對已被貪官轉移到境外的財產,則申請所在國協助扣押、查封、返還等。


民事、刑事兩種追繳途徑各有利弊

FW:我國司法部門在請求國外對追繳貪官轉移至海外的資產提供協助時,是否會受到一定限制?

郭建安:通過刑事司法協助提出資產追回的請求,僅適用於雙方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情形。30年來,中國政府對外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48項,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多項多邊公約。根據多邊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我國政府目前可與世界上16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國際司法協助。

FW:有學者提出,應加強民事途徑追繳貪官外逃贓款,這是否可行?

郭建安:追繳貪官外逃贓款,確實可以用民事、刑事兩條腿走。通過民事訴訟追回腐敗資產方面,有成功的實踐。在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等特大貪汙挪用洗錢案中,被害人中國銀行作為原告,在境外提起民事訴訟,向當地司法機關申請民事禁止令或凍結令,取得了關於資產歸屬中國銀行的司法確權,收回了上述大部分資產。

FW:兩條“腿”都能走,該先“邁”哪條“腿”呢?

郭建安:民事追回途徑的最大優勢,證據標準較為寬松,並且提供了多種追回選擇。不足之處在於追繳成本高而且程序復雜,追回方法和途徑又因國家不同而呈現出巨大差異。

刑事追回途徑由於有國家強制力量做後盾,通常為調查者提供獲取信息的特權。但劣勢是在有些情況下,請求國的請求必須滿足被請求國國內的法律要求,特別是對證據方面的嚴格要求,才能獲得對方當局的合作。


盡快與國外簽訂資產分享協議

FW:在跨境追繳腐敗資產問題上,外國都有哪些措施?

郭建安:不論是美國、加拿大、英國、新西蘭、歐盟國家,還是日本、新加坡等國,都采取分享資產方式處理追繳贓款。據了解,從1989年到2007年,美國與35個國家共分享了1.88億美元的沒收犯罪所得。

資產分享一直是資產追回國際合作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但是我國至今尚未建立此類制度。犯罪資產追回國際合作,往往涉及到與為沒收資產提供必備條件或極大便利的國家共同分享被追回收益的問題。其實質是指犯罪資產來源國和資產所在國之間根據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或者臨時協定,將沒收的犯罪資產扣除必要費用之後按照比例進行分割。

FW:從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上看,您認為立法上作出哪些改進,能更有效地追繳轉移至海外的腐敗資產?

郭建安:我國應盡早建立資產分享制度。我國強調沒收的犯罪所得應上繳國庫或返還給受害人,一般不得作其他處置。目前,我國不僅沒有專門的國內法對在犯罪資產追回國際法律合作中犯罪所得的分享問題進行明確規定,而且未就犯罪所得的分享與有關國家簽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協議,只是就個案分享進行過探索。

為更好地實現資產追回,應改變腐敗犯罪所得不得分享的觀念,盡快從實際出發,與有關國家簽署資產分享協議,推進資產追回國際合作。從長遠來看,應制定相應的資產分享法律或法規。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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