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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優生”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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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0 23:2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文/任東明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副主任

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進一步發展面臨多重挑戰,需要從法規制定、制度創新、政策設計和機制建立等多方面提供保障

中東部地區出現持續大範圍霧霾,時刻提醒著人們,在生態環境方面,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刻”。

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步伐是調整能源結構、改善生態環境、推進霧霾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徑之一。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後,中國的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無論是產業規模,還是裝備制造能力都在迅速成長和壯大,在保障能源供給、節能減排、減緩氣候變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加就業等多方面已開始發揮積極作用。

但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問題:

一是仍然存在著嚴重的限電問題。2013年,中國風電場由於“棄風限電”損失的電量高達163億千瓦時以上,約占風電全部發電量的11%。隨著光伏電站數量的快速增加,更加劇了限電形勢,不僅嚴重影響了發電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也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並造成了大量綠色能源的浪費。

二是仍然存在可再生能源規劃與電網規劃不協調問題。由於可再生能源規劃與配套電網規劃的脫節,最終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並網難和外送難的尷尬局面。

三是仍然存在國家補貼資金拖欠問題。由於附加征收水平不能得到及時調整,2013年的國家補貼資金缺口仍然較大。從2006年到2012年,全國風電項目及接網工程共需資金補貼570億元,而實際發放的補貼只有380億元。
上述問題需要從能源發展戰略的高度提高認識,並系統地加以協調解決,推動中國能源轉型目標的實現。

雖然中國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並以法律為基礎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法規、規範和標準,形成了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基本框架,但從政策實踐來看,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存在制度缺位和功能錯位,內容重疊和職能沖突等現象,需要從法規制定、制度創新、政策設計和機制建立等多層次整個政策框架加以完善。

繼續推進“能源法”的制定工作。要在“能源法”中突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重要性和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提高全社會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認識,從能源基本法層面為可再生能源法的有效實施提供強大的法律基礎保證。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要在法律基礎上強化規劃的統籌協調作用,強調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同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的銜接。提出明確的規劃目標和規劃期,確定項目實施重點,提出明確的發展思路和保障措施等。

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機制。以可再生能源法基本制度為基礎,引入定價機制、成本分攤機制、綠色能源交易機制、項目選擇機制、管理監督機制、激勵科技創新機制、信息發布機制等,提高政策的執行效果。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明確各相關方的責任與義務,並建立責任完成情況跟蹤、考核、公告和獎懲制度等。

財經國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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