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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傾向歧視 各國法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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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31 16:15: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平機會正委託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就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反歧視立法進行研究,昨天第二場公眾諮詢會,邀請海外學者及法律界人士,探討英國、荷蘭、澳洲以及台灣的立法經驗,包括條例是否能豁免宗教、教育機構等,有逾三百人出席。

澳洲講者Alic Molan指出,澳洲各州份的反性傾向歧視法律各有不同,例如新南威爾斯的條例列明,宗教團體在任命、訓練和教育神職人員時,可獲豁免受規管;而來自英國的平等法教授Stephen Whittle亦提及,英國的平等法列明,宗教團體在聘請教會內部人員時,獲得豁免,並認為即使宗教團體獲豁免,對於法例的效用沒有太大負面影響。

荷蘭前立法委員Boris Dittrich說,通過反性傾向歧視法,不等於同性婚姻合法化,雖然荷蘭於一九九四年設「平等待遇法」,但直至二○○一年始有同性婚姻法,而德國一直有廣泛的反歧視法,但目前也未有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與會市民關注條例一旦落實,會出現「以言入罪」情況;亦有人質疑立法是否唯一方法;有家長擔心倘學校不獲豁免,學生要「硬食」,接受有同性戀議題的教育。

講者之一的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回應指,除非是刻意中傷跨性別人士,否則反同性戀者仍然可表達「不喜歡同性戀者」的意見,毋須擔心「以言入罪」,而反歧視立法是必須的一步,但並非唯一的一步,因為各界仍在努力改變社會的想法。

另外,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於場外示威,高叫「反對假諮詢,反對勾結外國勢力」口號,批評平機會及中大預設立場,只邀請支持立法的講者出席諮詢會。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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