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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經民聯大埔區區議員羅舜泉於○八至一三年間,涉要求四名議員助理在發薪前簽署收據,訛稱他們已收取薪金,羅之後再持收據向區議會申領相關營運開支,並獲批款共近五十萬元。羅事後被控四項欺詐罪,昨在粉嶺法院受審。辯方指羅有出糧給助理,質疑現時申領制度有漏洞,區議員在申領開支時不需列明何時發薪,故羅在事後發薪並不屬違法。
五十九歲被告羅舜泉,被控於○八年八月至一三年三月,向大埔區區議會秘書處虛假地表示,當申請發還營運開支津貼或營運開支償還款額時,其議員助理鄭景豐、唐振宇和許棹傑,以及兼職議員助理張月華獲支全薪,誘使秘書處批核申請。
議助稱簽收據時未獲發薪
鄭景豐供稱,於○八年八月至翌年十月擔任被告的助理,月薪六千五百元,他在每個月底或月初都要簽署收據聲稱收到薪金,但事實上在簽署收據約一星期後,才會獲被告發出支票或期票支薪。
大埔民政事務處總務秘書蔡家賢作供指,區議員申領相關津貼時需提交收據,若助理沒有收取薪金,不會視作實際支出,而以期票支付助理的薪金,也不符實報實銷的指引。蔡強調區議員在申領表格中要聲明所有開支均由本人支付,但辯方盤問時質疑該聲明未有要求區議員申明是「已經支付」,還是「將會支付」薪金。
案件編號:FLCC4991/2014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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