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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寶華因受賄罪,一審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中新社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十八大以來湖南「第二虎」、省政協前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宣判一審罪成,判陽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陽當庭表示服從不上訴。
服從不上訴
案情指,陽寶華在九六年至一四年間,利用職位便利,直接或通過其妻曾壽濤、子陽昀、妻弟曾雲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一千三百五十六萬多元。陽寶華是繼湖南省政協前副主席童名謙在一三年落台後,湖南第二位落台的省部級高官。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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