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10|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庭新聞] 港大指新聞自由不能違保密原則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5-11-25 21:45: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星島日報報道】港大校委會會議錄音外泄風波,高等法院昨處理港大延續禁制令申請。港大指校委會為決策機關,成員遵守保密原則是基本常識,擔心有人偷錄或公開會上內容,會阻礙成員暢所欲言。《學苑》編輯劉以正、香港記者協會及《蘋果日報》申請加入訴訟,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陳詞,質疑港大申請禁制令是為了「保住有錢和知名人士面子」及「避免某些人丟臉」,又稱讚只有學生會會長馮敬恩盡責,向公眾交代否決委任的原因。

港大昨申請延續臨時禁制令,法官林雲浩押後裁決。上次有五名獨立人士或團體申請加入訴訟,其中港大二年級學生李熙信及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葉建源,不再申請加入。《蘋果日報》申請成為被告,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編輯劉以正以及香港記者協會則申請以「介入訴訟人」身分抗辯。記協主席岑倚蘭及前主席麥燕庭均到庭旁聽。

代表港大的資深大律師Clifford Smith反對三方加入,指本案唯一可以識辨的被告只有商台,而商台早前已同意不會挑戰禁制令。《蘋果日報》指本身符合第二被告「挪用或打算發布有關資料的不知名人士」的定義,因為若《蘋果》取得相關資料,一定會公開。

Smith申請延續禁制令,指校委會成員不能將會上內容「向全世界重播」,新聞自由不足以構成違反保密原則的理據。法庭要在審訊後,才能決定公開該等機密資料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應暫時延續禁制令至審訊結束,避免有人在未獲授權下將資料公諸於世。若資料與公眾利益有關而非「兩三日的煽情」,傳媒大可之後才公開。

三方早前聯合呈交陳詞,主要引用《基本法》指新聞自由、公眾利益及知情權不應受侵犯。

《蘋果日報》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昨代表三方反對申請,指校委會在九月二十九日的會議上「由無原因變成提出差劣原因」,否決委任唯一獲提名的陳文敏任副校。公眾焦點是否決委任的原因,以及為何多位香港知名人士,情願職位空缺都不願委任唯一人選,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知情權。

李指「新聞等多一日都嫌遲」,何況要等審訊完結後才可公開資料。港大作為公營機構,有責任就其決定向公眾解釋,他反問港大申請禁制令「是為了港大好,抑或為了避免某些人丟臉?是為了挽救某些人的面子,抑或為整件事好?」

他稱讚只有馮敬恩履行職責交代否決原因,惟若有成員曾提出合理原因而非人身攻擊陳,但馮沒有公開,公眾更應知道,公開該等資料亦不會損害港大利益。案件編號:高院雜項二八○一--二○一五。

星島日報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18 07:51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