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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日本最高法院周三首次裁定,民法列明夫婦婚後須共用同一姓氏的規定合憲,駁回五名男女入稟法院提出夫婦同姓違反憲法的訴求。判決書稱,民法的夫婦同姓規定不存在形式上的男女不平等,這個制度已扎根於日本社會,約定俗成。這項裁決對日本追求兩性平等的運動而言,是一大打擊。
主審法官寺田逸郎稱,民法規定夫婦同姓不能說是違憲,是否改制理應在國會討論和判斷制度如何進化。他們認為應優先通過立法解決家庭制度問題,而非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加上近來日本社會環境發生變化,女性婚後仍可繼續沿用舊姓,有效減少了因更改姓氏可能損害的女性利益。
在全部十五名法官中,十人認為禁止夫婦使用不同姓氏的規定合憲。案件有三名女性法官參與,三人均認為違憲。三名女法官認為,許多女性為了避免更改姓氏帶來的不利而選擇了事實婚(沒有登記婚姻)。禁止夫婦別姓是制約婚姻自由的不合理條件。
日本在一八九八年明治時代制訂的民法,列明夫婦在婚後共用相同姓氏,同一戶籍下的夫婦必須在結婚時決定如何選擇相同姓氏。條例沒有限制冠以男方抑或女方的姓氏,但實際上絕大部分是妻隨夫姓。一些人批評夫婦同姓制度落後於時代、歧視女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先後於二○○三年和二○○九年,兩次要求日本政府修改這一規定,但由於日本國內反對勢力強大,該規定存續至今。
訴訟的五名原告,以違反規定兩性平等和個人尊嚴的憲法為理由,要求國家賠償總計六百萬日圓(約三十八萬港元),東京地方法院和東京高等法院分別在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中駁回了原告訴求。如今,上訴在最高法院被駁回,確定最終敗訴。
社會有意見要求,隨着女性愈來愈活躍於社會舞台,政府應實施夫婦有權選擇各自保留原姓制度。據厚生省的人口動態調查,在二○一四年結婚的夫婦中,妻隨夫姓的比例約為百分之九十六。對於是否實施夫婦選擇不同姓氏的制度,二○一二年內閣府的輿論調查顯示,贊成者有百分之三十五點六、反對者有百分之三十六點四。五十歲以下的人贊成夫婦別姓佔多數,尤其是二十多歲的年齡階層,贊成者高達百分之四十七。但一些日本民眾反對「不從夫姓」的做法,認為夫婦若果不同姓,家族的一體感會消失。
法院宣判後,原告人之一的小國香織表示極度失望。另一名原告吉井美奈子對記者表示:「我對日本遠遠落後於其他國家,感到尷尬。」與其他人在最高法院等待的宇治谷明美得悉裁決後不禁流淚,她認為夫婦可以不同姓是女性應有的權利,直指高院裁決是不正確的。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則表示,政府支持最高法院的判決。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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