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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於○九年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利益案,經律政司兩度上訴,上月十八日被原審法官裁定罪成,二人分別被判罰款八萬四千元及二萬八千元。律政司昨決定不申請覆核判刑,意味放棄「追殺」,令「志雲大師」逃過被收監的危機,可算正式「甩難」。本報昨聯絡陳志雲,但至截稿前未獲回覆。因二人日前已呈交文件,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推翻定罪,雙方將來仍要「終極決戰」。
陳志雲及叢培崑上月被裁定串謀收受利益罪成,分別被判罰八萬四千元及二萬八千元。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昨「拍板」放棄申請加刑。律政司發言人昨指,律政司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不就法庭對兩名被告的判刑申請覆核。為免影響任何被告可能或已提出的上訴,不對案件作出任何評論。
原審法官潘兆童上月判刑時指,一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都須判處即時監禁,惟本案不涉及貪污元素,亦非不誠實或刻意隱瞞,陳當日獲邀收取酬勞出席公開活動,因為他是炙手可熱的主持人,而非因他是無綫高層,故與無綫無關及沒有利益衝突,屬於例外情況及「技術性犯法」,不一定要判以即時監禁。
潘官直指明白案件反反覆覆五年,令陳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任何對人生自由有限制的判刑都不適合。他又閱畢「六嬸」邵方逸華、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及慈善機構代表等人撰寫的三十四封求情信,力撐陳工作表現出色、為人可靠、從不因金錢斤斤計較及熱心公益等,讚賞陳「毋須社會服務令都會服務社會」,最終輕判罰款。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二一四——二○一○。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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