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孤寂如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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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外傭成功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事件的一點分析(更新:司法覆核案判決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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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20:05:54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11:29
上訴的目的當然係推翻判決。

可以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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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20:10:15 |只看該作者
香港法例一日未通過垃圾會都吾能夠生效的....髮官也不能判佢無效及廢除任何例.....

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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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23:24:43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3 20:10
香港法例一日未通過垃圾會都吾能夠生效的....髮官也不能判佢無效及廢除任何例.....

我去:slee ...

講得有道理。
早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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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4 23:38:02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3 23:24
講得有道理。
早抖。

{:loveliness:}仲有..入境條例是在香港立法的...吾關基本法事...基本法冇錯..

個官系判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吾系基本法違反入境條例...就算要改例都系垃圾會改...阿爺一個字吾改得...因為改左就變成阿爺干預香港事務...違反一國兩制.....太好了...香港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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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2 08:18:06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 20:59
如上所述,據我所瞭解,此案並不涉及法例違憲的問題。主要問題是法官詮釋了現有法例的某些內容,導致政府 ...

我錯了。
法官有說入境條例的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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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2 23:44:30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2 08:18
我錯了。
法官有說入境條例的違憲。

你都冇錯..錯系個官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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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3:04:49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12 08:18
我錯了。
法官有說入境條例的違憲。

{:loveliness:}燕燕孤孤早......

仲有幾日時間...仲趕得切....
呢塲case..有三個point可以一野打落去...只要老英大狀熟識基本法同制度就可以戰無不勝..類似大橋甘打就得了......如下:

1)基本法總則第八條系甘寫的..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1.html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而每一絛法例經過垃圾會通過後...就會有一個入憲程序...同時,亦都會刊登於正苦既憲報...所以入境條洌系合法合憲..而香港既法例只系一個有形既框架法律..供市民去遵守...而基本法系國家賦予俾香港既小憲..所以香港既法例/附例都會計落基本法呢本小憲到..所以原訟官話入境條例吾合憲...呢個官連呢個程序都吾知..做髮官竟然犯下甘嚴重既過失..真系炒得...你話佢系特登定系佢冇讀過髮官課程呢???課程入面系有憲法讀的...

2)通常性居住既定義...如前一題...既然入境條例系經過立法同入憲程序..即系話通常性居住系要合法性...

3)都系果句...基本法賦予香港行政 司法 立法三權分立...呢個系一個制度...所屬有關既部門必要遵守..即系話司法部門不能踩界越權去修改/廢除/或用司法名義私自立法...否則系違憲....

所以,基於三權分立下..過往既庄風原案同南亞人案之後所產生既大6 B同南亞人可以有居港權既問題..就系司法部門系佢地d髮官一個錯誤而判决..造成表面合法實則吾合法既野出來...因為非港人(父及母)婚生子女及南亞人聲請呢兩個topic系從冇經過立法機關通過..亦未入過憲..即系吾合法...{:doom:}出年垃圾會選舉呀...要打就要打哂d民屎派...叫保安局李sir拿拿林將呢兩個point提案隊入垃圾會..擺哂成炸民屎派上神臺..造就一塲火燒連環船麻....................

{:like:}系呢度預祝阿爺、入境處、律政署、老英大狀、香港人繼大橋案後再次得勝~~

{:sodizzy:}我去温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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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3:19:29 |只看該作者
{:like:}都系吾好叫李sir隊入垃圾會..我送籌碼俾今次有份出力但又吾擺阿爺上檯既建制派..例如民X聯、工X會同自X黨或者超人...你地猜情尋去拎啦...做好哂..夾定時間就交俾正苦提案呀~~~

{:tell:}吾好俾孽瘤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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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6:09:51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1 13:04
燕燕孤孤早......

仲有幾日時間...仲趕得切....

好長{:terrible:}
你講咁多,我就不學你咁長篇大論喇。
我認同你的觀點。
司法部門中的法官和律政司無論如何都無權立法,有權立法的只有立法部門。

對上訴結果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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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7:29:11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16:09
好長
你講咁多,我就不學你咁長篇大論喇。
我認同你的觀點。

{:terrible:}我已經short terms黎打架啦...我d時間迫到暈呀...仲邊有time打甘多...總知,老英大狀理解到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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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7:39:54 |只看該作者
{:like:}加多個point..

4)原訟官引錯庄風原案例...庄風原案例吾系point to「通常性居住定義」...由於案例只得佢一個..用佢黎做案例系極之吾公平..兩個案例既分別在於出生同居住..加上身份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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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18:59:31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16:09
好長
你講咁多,我就不學你咁長篇大論喇。
我認同你的觀點。

{:loveliness:}仲有第五個point...

5)普通法下系有合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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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22:18:07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1 18:59
仲有第五個point...

5)普通法下系有合約法..

係呀,呢次官司最大問題就係合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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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22:20:12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1 17:39
加多個point..

4)原訟官引錯庄風原案例...庄風原案例吾系point to「通常性居住定義」...由於案例只 ...

香港缺少丹寧式法官,分不清法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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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22:48:50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22:18
係呀,呢次官司最大問題就係合約問題。

{:laugh:}當日個官避左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呀..佢當睇吾到呀~~合約以書面形式去確立..已成為具有法律效應合法性既合約/文件了...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就系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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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3 13:56:07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1-10-21 22:20
香港缺少丹寧式法官,分不清法與情。

普通法下既合約法要注意既point..我系對家網度打左出黎...我冇時間打呢面...我copy返我自己的東西過來...剩系呢度之前剛剛五個point巳經夠推翻判決書既內容.......

===========================

copy自對家網我小女女(即bebebigbig)的留言....

呢個官真系要重頭讀過哂d law..吾知話佢特登定有心...外藉囚犯系經過你地d尊貴既髮官經過審判程序...亦都跟据理据/法洌/司法部門賦予髮官既權力而判佢地有罪入獄...而判决判後..亦都有判决書...判决書亦會有髮庭既印章同髮官簽名...呢一份已成為一份具有法律效應既約定...所以個囚犯吾可以自由系因為佢犯左罪.....

外傭系一個三角(正苦、外傭僱主、外傭)關係裡面...亦都有一份僱傭合約...大家都有簽名(有正苦印章..僱傭雙方)...跟据普通法下既合約法...呢一份合約既內容..已經系一份具有法律效應...大家務必要遵守既合約...外傭/外勞既自由系跟据國際勞工條約既外勞法而俾佢地的...但吾等同要俾居留權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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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3 21:32:32 |只看該作者
小女女 發表於 2011-10-23 13:56
普通法下既合約法要注意既point..我系對家網度打左出黎...我冇時間打呢面...我copy返我自己的東 ...

總之,等上訴結果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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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4 01:48:4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24 01:48 編輯

又把這個話題拿出來了。
鑒於目前外傭訴特區政府的案件正在審理,應該這兩日會出判決。政府如果敗訴,還有最後一次上訴的機會。如果還是敗訴,唯一的辦法就是人大釋法。

李志喜說法庭判決不應考慮社會影響,似乎法官也認同這一點。
對於這點我也認同。因為現在法庭只會看法律條文是否解釋清楚,法律條文是否正確詮釋,而不會看此法律(如果事實上的確如李志喜所詮釋的那樣)會否對社會造成影響。現在政府在力保入境條例不被法庭如李志喜所希望的那樣詮釋。

之前的司法覆核,原訟人(外傭)主張入境條例違憲,因此要司法覆核以便上訴。法庭判決原訟人司法覆核得直。得直的結果就是外傭可以上訴(如果不得直,就不可上訴)。這一點上面的討論已經有結論,法院已經判決錯誤。司法覆核不可進行違憲審查,法庭只可判斷政府部門(入境處)的行政工作有否違反入境條例以及基本法。

目前的上訴案已經不是司法覆核的範疇,而是上面小女女所說的違憲審查的範疇了。按照程序的精神,既然法庭在司法覆核的環節做錯判決,就根本不應該有現在的上訴。

我的主張是:此次上訴不合程序,應當終止並維持原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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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4 01:54:4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孤寂如雲 於 2012-2-24 01:58 編輯

我再批評一次所謂的人大釋法破壞香港法治的說法。
上次的司法覆核中,林文翰已經說明:

para 8.  In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 (2001) 4 HKCFAR 211, Li CJ referred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ainland system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and the common law approach in Hong Kong. Subject to any interpretation already made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held that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are bound to apply the common law in exercising their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see p.222C to E.

para 9.  Thus,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approaches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兩大釋法手段),

(a) The mainland system by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人大釋法);

(b) The common law approach applied by the courts in Hong Kong(判例).

Since these are different approaches, there could be occasions where different conclusions may be reached under the two approaches.  Though the Basic Law was enacted as a mini-constitution for Hong Kong, it is also a piece of legislation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iven that most of the drafters of the Basic Law did not come from a common law background and judges in Hong Kong are not trained under the mainland system, it was deemed necessary for the Basic Law to provide for two systems of interpretation.  As decided in Lau Kong Yung and reiterated again in Chong Fung Yuen, in the event of different answers provided by the two systems,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are obliged to follow the interpretations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大概意思是,香港的法例詮釋有兩大方法:
(1)人大釋法
(2)本地使用普通法/習慣法詮釋
林文翰承認,兩種手段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但是,在兩種結果中,香港的法庭有必要遵守人大釋法所帶來的那一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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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你 唉是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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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4 13:59:54 |只看該作者
孤寂如雲 發表於 2012-2-24 01:48
又把這個話題拿出來了。
鑒於目前外傭訴特區政府的案件正在審理,應該這兩日會出判決。政府如果敗訴,還有 ...

法官邊會認衰{:sowhat:}
To某人:eitnuA 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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