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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條,訂立《2016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以提高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有關附屬法例將於2月19日在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表示,上述附屬法例生效後,自2017年3月第5屆行政長官選舉起,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選舉開支限額,將由1,300萬元提高至1,570萬元。
發言人指出,是次選舉開支限額的調整是考慮到自2012年至2017年期間的預計累積通脹率(即百分之十九),以及自上次檢討工作以來的租金變動而訂定的。
有關附屬法例將於2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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