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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4月29日發布通知,對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業政策做了補充通知。該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網站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全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研究,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業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等金融商品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指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二、《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一)項中,享受免征增值稅的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包括其他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三、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
四、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農戶小額貸款。農戶,是指《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所稱的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註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財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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