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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章 專用要求 航空渦輪發動機
第33.201條 早期ETOPS資格的設計和試驗要求 如果申請人在沒有25部附錄K中第K25.2.1條規定的使用經驗的情況下,對於安裝在批準用於 ETOPS 運行的雙發飛機上的發動機,如要獲得發動機型號設計批準,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必須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局可以接受的設計質量過程設計發動機,以確保發動機的設計特征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可能導致空中停車、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損失的失效、故障、缺陷和維修錯誤的發生。
(b)發動機的設計特征必須利用過去10年期間獲得的充分的使用數據,解決申請人在過去10年內,已獲批準的其它相關型號設計中出現的,導致空中停車、失去推力控制或其他功率損失的問題。如果沒有充分的使用數據,申請人必須用中國民用航空局可以接受的方法表明具有使問題趨少的設計實踐經驗和認知。該設計實踐等效於從實際使用中獲得的經驗和認知。 (c)除(f)條的規定外,申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試驗計劃,在基本符合最終型號設計的一臺發動機上進行一次模擬 ETOPS 任務循環的持久試驗。該試驗必須:
(1)包括至少 3000 次代表使用中起動—停車任務循環和 3次以最大連續功率或推力進行的模擬改航飛行循環,以獲得最長改航飛行時間的 ETOPS 資格。每次起動—停車任務循環必須包括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近和著陸階段使用的推力或功率,以及反推的使用(如果適用)。改航飛行必須均勻安排在試驗期間內。最後一次改航飛行必須在試驗結束前的100次循環之內進行。
(2)分別進行發動機高壓轉子和低壓轉子不平衡試驗,以達到至少90%的建議外場使用維修的振動值。對於三轉子發動機,中壓轉子必須進行單獨不平衡試驗,以達到至少90%的建議產品驗收的振動值。要求的振動峰值必須經在發動機轉子工作轉速範圍內,緩慢加速和減速期間驗證。
(3)高壓轉子典型起動—停車任務循環的每個60轉/分遞增台階,進行至少包括三百萬次振動循環。如果試驗覆蓋典型使用起動—停車循環轉速範圍,試驗可以60轉/分到200轉/分的任何轉速台階遞增。遞增轉速台階大於 60 轉/分時,最小振動循環數必須線性增加,到200轉/分時為一千萬次循環。
(4)在已批準的工作轉速範圍,但不包含在本條(c)(3)中,從最小空中慢車到巡航功率的每個 60 轉/分遞增的高壓轉子循環台階,進行至少包括三十萬次振動循環。如果試驗覆蓋適用的轉速範圍,試驗可以60轉/分到200轉/分的任何轉速台階遞增。遞增轉速台階大於 60 轉/分時,最小振動循環數必須線性增加,到200轉/分時為一百萬次循環。
(5)包括在整個試驗過程中,定期的振動測量。振動測量期間測得的振動峰值等效值,必須滿足第 33.201 條(c)(2)的最小振動要求。
(d)本條(c)要求的試驗之前,發動機必須進行一次校準試驗,記錄功率和推力特性。
(e)本條(c)要求的試驗結束時,發動機必須:
(1)在海平面條件下進行一次校準試驗。功率或推力特性的任何變化,必須在批準的限制值之內。
(2)進行目視檢查,根據符合第 33.4 條要求提交的持續適航文件中包含的在翼檢查建議和限制值。
(3)應進行全面分解和檢查:
(i)根據符合第 33.4 條要求提交的持續適航文件中包含的適當的檢查建議和限制值。
(ii)考慮本條(b)中明確的造成空中停車、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損失的原因。
(iii)在一定程度上確認,沒有在本條(b)中或在持續適航文件中明確的,可能導致空中停車、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損失的磨損或損壞。
(4)在可能對部件、組件或系統進行檢驗或完整性功能測試之前的使用期內,沒有出現可以導致空中停車、失去推力控制或其它功率損失的磨損或損壞。在 ETOPS 資格獲準之前,這樣的磨損或損壞必須通過設計更改、維修說明手冊更改或者工作程序,提供糾正措施。在發動機試驗過程中發生的磨損或損壞的類型和頻率,必須與在 ETOPS 資格的發動機上預期發生的磨損或損壞的類型和頻率一致。
(f)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可以使用其他的任務循環持久試驗代替,但需要證明該試驗具有與本條(c)中規定的等效的不平衡和振動水平。
(g)對使用模擬ETOPS任務循環來進行持久試驗以滿足第33.90條要求的申請人,在完成第33.90(a)條要求的試驗後,試驗可以中斷,以便采用中國民用航空局可以接受的標準,對發動機進行在翼或其它方法檢查。檢查後,須繼續ETOPS試驗,完成本條的要求。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訂]
H章 附則
本規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09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A 持續適航文件
第A33.1條 總則
(a)本附錄規定第33.4條所需要的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要求。
(b)每一發動機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所有發動機零部件的各種持續適航文件。如果發動機部件制造者未提供發動機零部件的持續適航文件,則發動機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對於發動機持續適航性必不可少的資料。
(c)申請人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提交一份文件,說明如何分發由申請人或發動機零部件制造者對持續適航文件的更改資料。
第A33.2條 格式
(a)必須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或多本手冊。
(b)手冊的編排格式必須實用。
第A33.3條 內容
手冊的內容必須用中文編寫。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含有下列手冊或條款(視適用而定)以及下列資料:
(a)發動機維護手冊或條款
(1)概述性資料,包括在維護或預防性維護所必需的對發動機特點和數據的說明;
(2)發動機及其部件、系統和安裝的詳細說明;
(3)安裝說明,包括拆包、啟封、驗收、起吊和安裝附件的正確程度及任何必要的檢查;
(4)說明發動機部件、系統和裝置如何使用的基本控制和使用資料,及說明發動機及其零部件起動、運轉、試驗和停車方法的資料,包括采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5)關於下列細節內容的維護資料:維護點、油箱和流體容器的容量、所用流體的類型、各系統所採用的壓力、潤滑點位置、所用的潤滑劑和維護所需的設備;
(6)發動機每一零部件的定期維護資料,它給出發動機每一零部件的清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薦用周期,並提供檢查的程度、適用的磨損允差和在這些周期內推薦的工作內容。但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附件、儀表或設備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的維護技術、測試設備或專家才能處理,則申請人可以指明向該件的制造廠商索取上述資料。薦用的翻修周期和與本文件適航性限制條款必要的互相參照也必須列入。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包含發動機持續適航性所需檢查頻數和範圍的檢查大綱:
(7)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障採取補救措施的檢查排故資料;
(8)說明拆卸發動機及其零部件和更換零部件的順序和方法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護措施的資料。還必須包括正確的有關地面保管、裝箱和運輸的說明;
(9)維護所必需的工具和設備清單及其使用方法的說明。
(b)發動機翻修手冊或條款
(1)分解資料包括翻修分解順序和方法;
(2)清洗與檢查說明包括翻修期間使用的材料和儀器、采用的方法和防護措施。還必須包括翻修檢查的方法;
(3)有關翻修的所有公差與配合的明細表;
(4)磨損的或其他低於標準零部件詳細的修理方法及其確定何時必須更換的必要資料;
(5)翻修時裝配的順序和方法;
(6)翻修後的試驗說明;
(7)儲存處理包括任何儲存限制的說明;
(8)翻修需要的工具清單。
(c)ETOPS要求 為申請獲得安裝在已批準ETOPS飛機上的發動機資格,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括發動機狀態監控程序。發動機狀態監控程序必須能夠在飛行前確定,一臺發動機是否可以在批準的發動機使用限制值之內提供另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改航要求的最大連續功率或推力、空氣引氣和功率提取。對安裝在批準ETOPS 雙發飛機上的發動機,發動機狀態監控程序必須在取得ETOPS資格之前得到驗證。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訂]
第A33.4條 適航限制條款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題為適航性限制的條款,該條應單獨編排並與文件的其它部分明顯的區分開。
a.對於所有發動機:
(1)適航限制條款必須規定強制性的更換時間、檢查時間間隔和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有關程序。如持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節要求的條款必須編在主要手冊中。
(2) 必須在該條顯著位置清晰說明:“本適航限制條款業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規定了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維護和營運的條款所要求的維護,如果中國民用航空局已另行批準使用替代的大綱則除外”。
b. 對於具有30秒OEI和2分鐘OEI額定功率的旋翼航空器發動機:
(1)適航限制條款強制規定在任何時候使用 30 秒 OEI 或 2分鐘OEI 額定功率的發動機必須進行飛行後檢查和維修操作。
(2)申請人必須證實 A33.4 中 b(1)條所要求的檢查和維修操作的充分性。
(3)申請人必須建立在役發動機評估程序,確保A33.4中b(1)條所要求的強制性飛行後檢查和維修操作說明的持續充分,和第33.5 條(b)
(4)要求的關於功率可用性數據的持續充分。該程序必須包括在役發動機試驗,或在具有相似性設計的發動機上進行的等效的在役發動機試驗經驗,和針對 30秒 OEI 或 2分鐘 OEI 額定功率狀態的維修使用評估。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訂]
附件B 合格審定標準大氣降雨和冰雹的濃度
為了按照第33.78條(a)(2)的要求進行合格審定,圖B1、表B1、表B2、表B3、表B4規定了雨和冰雹的大氣濃度和尺寸分布。只要申請人能表明所使用的替代方法沒有降低試驗的嚴格程度,在通常通過噴灑液態水模擬降雨以及投擲冰塊制造的冰雹模擬降冰雹的情況下,允許使用不同於本規定附錄 B 規定的這些水滴和冰雹的形狀、尺寸和尺寸分布,或者允許使用尺寸和形狀單一的水滴或冰雹。
表B1 合格審定標準的大氣雨濃度
高度 米(英尺) 雨水含量 (克水/立方米空氣)
0(0) 20.0
6,100(20,000) 20.0
8,020(26,300) 15.2
9,970(32,700) 10.8
11,980(39,300) 7.7
14,020(46,000) 5.2
註:在其他高度上雨的水含量的值可以由線性內插的方法確定。
表B2 合格審定標準的大氣冰雹濃度
高度 米(英尺) 冰雹水含量 (克水/立方米空氣)
0(0) 6.0
2,230(7,300) 8.9
2,600(8,500) 9.4
3,050(10,000) 9.9
3,660(12,000) 10.0
4,570(15,000) 10.0
4,880(16,000) 8.9
5,400(17,700) 7.8
5,890(19,300) 6.6
6,550(21,500) 5.6
7,410(24,300) 4.4
8,840(29,000) 3.3
14,020(46,000) 0.2
註:在其他高度上的冰雹水含量值可以用線性內插法確定。低於2,230 米(7,300 英尺)和大於 8,840 米(29,000 英尺)的冰雹征兆可根據線性外插數據獲得。
表B3 合格审定标准的大气雨滴尺寸分布
雨滴直径(毫米) 总雨水含量分布(%)
0-0.49 0
0.5-0.99 2.25
1.00-1.49 8.75
1.50-1.99 16.25
2.00-2.49 19.00
2.50-2.99 17.75
3.00-3.49 9.50
3.50-3.99 6.00
4.00-4.49 3.00
4.50-4.99 2.00
5.00-5.49 1.25
6.00-6.49 0.50
6.50-7.00 0.25
合计 100.00
註:雨滴的平均直徑為2.66毫米
表B4 合格審定標準的大氣冰雹尺寸分布
冰雹直徑(毫米) 總冰雹水含量分布(%)
0-4.9 0
5.0-9.9 17.00
10.0-14.9 25.00
15.0-19.9 22.50
20.0-24.9 16.00
25.0-29.9 9.75
30.0-34.9 4.75
35.0-39.9 2.50
40.0-44.9 1.50
45.0-49.9 0.75
50.0-55 0.25
合計 100.00
註:冰雹的平均直徑為16毫米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訂]
http://www.caac.gov.cn/website/old/B1/B6/201106/P0201109015812835765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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