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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處理梁天琦選舉呈請 要求存入2萬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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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14 23:14: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星島日報報道】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今年報名參選立法會新界東地區直選,被選舉主任何麗嫦裁定其提名無效,選舉資格被取消。梁早前入稟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決定新界東選區當選人是否妥當選出,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呈請人一方今根據《立法會條例》中的《立法會(選舉呈請)規則》,提出為在法律程序中為他提供證據的證人或任何答辯人的所有訟費提供保證金。龍劍雲司法常務官下令呈請人一方需於7日內向法庭存入2萬元保證金。

梁今未有到庭,由文浩正律師代表。根據上述規則,呈請人必須在向原訟法庭提交選舉呈請書後的5天之內或原訟法庭所指示的其他限期內,就他可能須付給在法律程序中為他提供證據的證人或任何答辯人的所有訟費提供保證金,不得超逾2萬元。若不遵從,選舉呈請會被視為已被撤回。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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