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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政黨] 掟杯案 黃毓民罪成下周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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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0 12:47: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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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昨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准保釋候判。(羅錦鴻攝)

【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前年七月三日的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杯,梁着其私人保安報警將黃拘捕,黃事後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早前經審訊後,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獲准保釋至下周二判刑。裁判官裁決指,控方證人梁振英作供誠實,反之被告黃毓民的證供自相矛盾及有所迴避,因此認為被告是蓄意向梁掟杯,並非意外甩手,此乃喪失文明的行為,故裁定被告罪成。

揚言提出上訴

六十三歲被告黃毓民罪成後,昨在庭外表明為了日後議會抗爭,必會提出上訴,他又指自己是首位立法會議員因議會抗爭而受司法檢控,又指稱案件是地以行政司法去干擾立法會的內部事務。

裁判官朱仲強昨用了近三小時宣讀共六十五頁的判詞,當提及梁振英是「誠實證人」時,有旁聽人士高呼:「×街」及「有無搞錯」等,朱官警告若再有人干擾法庭,便會將驅逐離庭。

裁判官裁決指,接納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黃定光口供,又認為所有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雖證人之間的證供有少許不配合,但只屬小瑕疵,不影響證供完整性。官又指現場片段顯示被告當時先將持杯右手拉後,明顯是有力掟出的動作,而非只為潑水及意外甩手。官指被告當時是明知及罔顧後果而向梁掟杯,此乃喪失文明的行為,故裁定被告罪成。

方之在庭上透露,被告有兩次被定罪紀錄,涉及賭博及非法集結共四罪。

案件編號:ESCC 2615/2015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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