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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訂宣誓先行難押後
【本報訊】建制派議員起初要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行使酌情權,將兩名青政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程序押到大會議程最後,這樣他們便可等到每次大會尾聲才拉隊離場引發流會,不會影響其他民生議程。然而《議事規則》相關條文「寫得好死」,明文規定宣誓必須為每次立法會大會的首項議程,主席根本沒有酌情權押後,唯一可能的做法是將整個議程抽起,即不為兩人安排宣誓。換言之,梁君彥很可能要打倒昨日的我,推翻之前批准梁游重新宣誓的裁決。
主席無酌情權調相關議程
《議事規則》第1條訂明,議員必須先依法宣誓才能參與立法會會議,1A條則就宣誓的次序作出說明。第18及第19條進一步規定,除了特首答問大會及宣讀施政報告等特別會議外,所有立法會大會都必須將議員宣誓放入首項議程,主席沒有酌情權可調動有關議程。
本身是律師的獨立建制派議員何君堯曾提出,由建制派提出動議要求調動議程,在通過後主席便可照辦。《議事規則》第91條確有類似程序,訂明議員可提出議案暫停執行某項《議事規則》,即包括暫停執行第18及第19條,以便主席可將宣誓議程押後。問題是有關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的議案,亦只能在完成宣誓程序後提出和表決,即同樣不可行。
另有人提出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即是將宣誓風波視作《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主席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問題是《議事規則》已對宣誓事宜作出詳盡規定,再加上梁君彥及之前的立法會主席,均曾就宣誓事宜作出過裁決,並非無先例可援,故第92條難以適用。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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