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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 法官表明不可能判處緩刑 延至22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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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20 23:01: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星島日報報道】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及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陪審團早前裁定第二項罪名成立,而第三項罪名不成立。今日下午再次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陳慶偉聽取辯方求情後表示,將案件延至22日判刑,並表明不可能緩刑,曾蔭權需要還柙監房候查。曾蔭權妻子、妹、弟兒子即衝前,家人不禁落淚。兒子哭成淚人,兩子左右扶著曾太,前一哥曾蔭培先對家人講話。曾太需要坐下休息。曾太雙手緊握手袋,兩子安撫她。坐著的曾蔭煊右手抱頭,坐在角落不發一言。預料曾蔭權會被送往荔枝角收押所。

曾蔭權家人步出法院,曾太由兩子一左一右拖著手,離開法庭,眾人被大批傳媒包圍,其後登上私家車。家人繼續封口不回應,但曾蔭權胞妹曾璟璇一度表示:「可唔可以俾d空間我大嫂」。

陪審團上周得出裁決,曾蔭權其中一項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立。但首項控罪即「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未有大比數裁決。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David Perry 今午開庭後,向法庭申請重審首罪,即「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基於公眾利益、控罪的嚴重程度及司法利益,控方決定重審該罪。辯方要求法庭若要重審、應否在現階段判刑。陳官表示可以立即下周一進行重審。但 Perry 表明三至四月無暇。陳官表示十分關注重審何日可以盡快開始。

有關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即於10年1月至12年6月30日,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一個位於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即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提交的3項申請。

3項申請分別為一,雄濤於10年4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為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而提交的申請,該申請獲曾蔭權在行會中原則上批准及正式批准;二,雄濤於10年9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為交還用於提供調幅AM電台服務的聲音廣播牌照而提交申請,而該申請獲曾蔭權在行會會議中原則上批准和正式批核;三,數碼廣播公司於11年7月至11月為使李國章以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對數碼電台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請,獲曾蔭權在行會會議上批准。

第二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即指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在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即在雄濤提出上述3項申請而召開的行會會議上,沒有向行會披露或申報,隱瞞個人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正就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第三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曾蔭權於10年12月1日至11年7月30日期間作出不當行為,即何周禮為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時,建議何周禮在特區政府授勳及嘉獎制度下獲提名,沒有向時任的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發展局及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披露及隱瞞,即何周禮獲聘用為該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該工程費用由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隱瞞與黃楚標之間事務往來及商議事項,以及行用授勳及嘉獎制度以回饋何周禮進行室內設計工程。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五項犯罪元素定義,包括一、被告身為公職人員;二、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三、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四、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五、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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