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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法庭:涉向主控淋鏹被告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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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8 14:51: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外籍大律師葉祖耀(Neil Mitchell)八年前在灣仔區域法院擔任一宗詐騙案的主控時,在法院外遭人淋潑腐液受傷,其中一名涉案男子尹樹輝事後被控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前年在高院受審後罪成,被重判入獄十五年。但他今年初獲判上訴得直,並揭發控方在原審時,未有向辯方披露大批涉及污點證人的文件,律政司當時更坦認「漏招」,上訴庭下令將案發還重審。案件早前在高院重審後,陪審團昨一致裁定尹罪名不成立,獲判脫罪。

本案控罪指無業的被告尹樹輝(四十七歲),於○九年十月廿七日,串謀賴國樑、馬信益、鄧忠濠和姬錫康,向事主葉祖耀淋腐液企圖令葉受傷。是次重審於兩星期前在高院展開,至昨日由四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在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判脫罪後後反應冷靜,並向公眾席上一名朋友揮手致意。不過由於他之前一直被收押,判決後尚有手續要在懲教署辦理,故他在脫罪後,未有即時從法庭獲釋。

未向辯方披露所需資料

在本案中,控方主要依賴兩名污點證人姬錫康及馬信益指證被告。據姬及馬的說法,他們的同黨向葉淋潑時,被告亦在現場附近,並在同黨潑液後走到葉身邊,阻止葉追趕同黨。被告前年初審後被判罪成,惟他在上訴時指出,他在審訊後才收到一批與案有關文件,當中包括馬信益申請減刑時呈堂的誓章、姬錫康還押期間寫給警方的十多封信件,以及警方與馬及姬會面的紀錄。

上訴庭早前判決時指,控方有責任向辯方提供所有可披露的資料,尤其是本案依賴污點證人證供,有關資料可對辯方的盤問有重要影響。由於律政司方面「漏招」,上訴庭於今年三月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到今次重審,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就強烈質疑污點證人的可信性,最終獲判無罪。

此外,本案另一名懷疑男主犯詹偉堅(四十一歲)在事發後潛逃七年,早前在中國大陸被捕並移交本港,現被控相同的串謀淋潑腐液傷人罪,以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早前已提訊,現正等候排期審理。

案件編號:HCCC 82/2017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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