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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律政司申覆核 促改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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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15 10:16: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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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覆核判刑的部分被告周豁然、黃浩銘(前排左一及二),朱偉聰及何潔泓(後排左一及二)。

【本報訊】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一四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事後有十三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予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昨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指當日情況極其嚴峻,各被告的暴力行為將近暴動的臨界點,只有判監禁才是合適的刑罰。案件今續審。

案中各被告都反對覆核,指當日只是使用武力並非暴力,其中何潔泓、梁曉暘、梁穎禮、郭耀昌及嚴敏華五人更透過律師表明「絕不後悔」,重申當日並無做錯。另外八名被告分別是黃浩銘、劉國樑、林朗彥、朱偉聰、周豁然、招顯聰、黃根源及陳白山。其中招顯聰失蹤逾一年,上訴庭在考慮律政司的誓章後,行使酌情權在招缺席下仍繼續審理。

律政司代表先陳詞,指當日有逾百示威者夥同犯案,移走鐵馬之餘,更用竹枝工具撬門,又用鐵馬撞毀石門,情節非常嚴重。當時示威者更恃人多勢眾,無視警方駐守,不斷作出衝擊,情況有可能演變成暴動。律政司認為,示威者衝擊正在進行會議的立法會,是公然挑戰法紀及漠視公眾秩序,不能從輕處理,不能獲得寬免,除即時監禁外,不能判其他刑罰,刑期更應定於最高刑罰三年的一半或以上。又指法庭要藉此向公眾傳達明確訊息,做出如此嚴重違法行為,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

辯方反對新證據 遭官駁斥

代表何潔泓等五人的大律師郭憬憲陳詞時,先反對上訴庭考慮原審裁判官未有處理的證據,指不符合程序。即遭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駁斥:「即係就算個個睇到,如果(原審)裁判官睇唔到,上訴庭就唔可以睇啦,即係要當我盲咗,盲住咁去摸隻象呀?」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亦認為:「如果事宜係對判刑有影響,我哋點可以唔理?」

郭又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理解被告的理念,其判法比純粹判阻嚇刑罰更高層次。惟楊官質疑:「即係我哋要用柔情去打動暴力呀?但法庭係要針對佢哋使用暴力去判刑喎。」

案件編號:CAAR 3/2016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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