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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太原3月28日電2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中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同時判決,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同案被告人李蘭俊、劉年生因犯洗錢罪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4億余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折合人民幣共計1.3億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中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中生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餘元。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餘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中生簡歷
1969年,中陽縣糧食局保管員、糧站站長、糧油加工廠廠長;
1983年,中陽縣食品公司經理;
1985年,中陽縣工商局局長;
1987年,中陽縣財政局局長;
1990年,中陽縣副縣長(其間:1992年08月至1994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治專業學習);
1993年,中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1995年,中陽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
1996年,中陽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8年,中陽縣委書記;
2003年06月,呂梁行署副專員、黨組成員;
2004年07月,呂梁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9年07月,呂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3年03月25日,呂梁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張中生同志辭去呂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的請求。
2014年5月2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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