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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七一遊行灣仔放置爆炸品 警拘2男檢40克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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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23 22:47: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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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港島區有市民舉行遊行,警方在當晚7時40分,於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對開,發現一個紙箱傳出爆炸聲及冒煙,證實箱內有2個膠水樽,其中一個破裂變形兼有燒過痕迹。爆炸品處理課人員經檢查後,證實樽內沒有爆炸品,僅是合成的可燃燒化學品,燃燒時可冒出濃煙。至今日(23日),警方拘捕2名涉案男子。

灣仔警區刑事女總督察陳倩媛表示,警方經翻看大量閉路電視錄影及深入調查後,發現2名男子曾在附近一帶出現及有顯著行為,因此得以鎖定涉案疑人。今早分別在馬鞍山及堅尼地城,以涉嫌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名,拘捕2名分別姓袁(29歲)及姓李(31歲)男子,他們報稱會計文員及科學學習班導師。

警方在李的住所及北角一處所內,檢獲數樽灰黑色粉末,多樽白色粉末,數樽煞車油,多袋臭粉及漂白餅,數十支膠水管駁口,以及一些小型玻璃樽,還有小量塑膠精靈球,懷疑該些物品用作製造炸藥材料,因此李亦涉嫌管有炸藥被捕。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其後到場檢驗有關粉末,並於灰黑色粉末中檢獲約40克低能量炸藥,另在塑膠精靈球內亦發現山埃。

警方調查發現,涉案北角處所是一間小朋友學習中心,為其中一名疑犯的工作地點,警方強烈譴責有人利用工作便利,將危險品放置於有機會危害公眾人士、尤其是小朋友的地方的行為,除極不負責任外,亦會對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警方將調查該些爆炸品是否作合法用途,有關化學品的性質需作進一步檢驗。

警方重申,導致爆炸及管有爆炸品屬嚴重罪行,除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外,亦有機會引起公眾恐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無論有否對人身或財物造成實際傷害,均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任何人在無合法目的下管有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都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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