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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反修例首宗暴動案 1對夫婦及17歲女生今脫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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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24 22:03: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去年7月28日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示威人士往中聯辦途中與警方對峙,警方展開行動拘捕多人,包括經營健身中心的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3人否認暴動罪,案件早前在區院開審,成為反修例事件中首宗需要審訊的暴動案件。案件今早(24日)在區院裁決,3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屬交替控罪的非法集結罪亦不成立;但湯氏夫婦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罪名則成立。3人得聞脫罪後在犯人欄內相擁而泣,有旁聽人士隨即高呼「沒有暴徒」。

3名被告分別是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夫婦,及女學生李宛叡(17歲)。3人同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湯氏夫婦另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指他們在西源里各自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法官郭啟安頒布書面裁決,指出湯氏夫婦當時出現在現場,可能是因為他們正擔當義務救護員。法庭不同意二人的裝束和裝備可以協助控方,推論説二人必然有參與暴動。

郭官指自去年六月修例風波以來引發的不同的示威活動中,都出現了警民衝突的場面。過程中,不少人因此而受傷或受催淚煙影響,其中包括示威者及一般市民甚至警員。綜合環境證供,法庭始終未能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湯氏夫婦曾一起與其他人在德輔道西親身參與暴動,或實際鼓勵了其他人參與暴動。

至於李姓第三被告當時帶住頭盔及保鮮紙,郭官認為她在德輔道西甚麼也沒有做,她作為一個「被動圍觀者」是否也可以鼓勵在場其他示威者?若果這些裝備本身只屬保護性質,若控方又沒有證據指出當時她與其他人集結了多久,期間做過甚麼行為,例如叫口號或煽動其他人作出甚麼暴力行為,法庭實在難以推論,說她是想在現場實際給予其他示威者一些實際鼓勵。反而客觀現實,她在警方推進後已經遠離示威人士,並不是與他們集結在一起或共同進退,反而第一時間離開德輔道西遠離暴動現場。因此,法庭不認為她是全心鼓勵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以她的個人背景和經驗,法庭認為她甚至可能也從沒考慮到自己身處現場,會如何實際鼓勵現場的示威者。

但郭官強調本案的裁決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基於普通法奉行的「疑點利益歸予被告」以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三位被告當時事實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法官指,根據梁天琦案,上訴庭表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同意本案三名被告當日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但普通法奉行的原則是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本案與過去香港法庭處理的暴動案件不同,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控方舉證時完全倚賴環境證供。最終能否達致有罪的結論,全賴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作出裁決。

郭官亦提及黑色裝束是為數不少市民的日常裝扮之一,法庭必須小心避免因為社會上某部分人士對示威活動形容為「黑暴」或「黑衣暴徒」等標籤,而特別對案發時同様穿上黒衣或佩戴黑色裝備的湯氏夫婦作出不利的推論。

庭上透露,首被告湯偉雄現年39歲,他於1997年至2009年間,有普通襲擊、管有侵犯版權物品、危駕及醉駕等案底,曾被判感化、社會服務令及罰款。次被告杜伊蘭現年42歲,無案底。杜湯二人於被捕後不久註冊結婚。

就二人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的控罪,辯方指案發時他們的對講機呈關機狀態,無證據顯示他們有使用過,其中在湯的背囊搜出的對講機,更是收藏在密實袋內。據案例,若只是管有而無使用對講機,一般只會判罰款處理。

法官遂查問二人的經濟狀況,辯方透露他們經營的健身中心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幸獲政府發放的一筆過10萬港元資助補貼。郭官最終就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的控罪,各判杜湯二人罰款10000港元。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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