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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在2016年11月仍為立法會議員時,涉嫌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他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但裁判官以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不過梁國雄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14日)頒下判詞,指梁只是重複提出上訴庭已處理之理據,案件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發出許可證明書。
梁國雄一方指案件涉及重大法律觀點,應由終院作出釐清,當中包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詮釋。不過上訴庭認為,梁只是重複上訴庭拒絕接納的論點,又指雖然立法會有權處罰違例的立法會議員,但同時律政司司長亦可控告該名議員,由法庭作出處罰,有關條例是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判詞又指,雖然立法會議員獲保障,可在立法會程序期間有絕對言論自由及可自由辯論,但涉干犯藐視立法會罪的議員不會獲得保障。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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