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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秉惠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前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受賄案,周四(3日)在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董秉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14.7萬港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款20萬元(約22.9萬港元);數罪併罰下,最終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罰款120萬元(約137.6萬港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董秉惠在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間,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超過2200萬元(約2524萬港元)。另董秉惠擔任呼和浩特市中院院長期間,曾私自出售其任呼倫貝爾市中院院長時配置的公務用車,並把車款160萬元(約183.5萬港元)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董秉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依法懲處;鑑於他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查辦其他案件起關鍵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董秉惠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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