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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案 3被告分別判監40至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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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4 21:38: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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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志遠(左)和梁柏添(中)各判監4年。(羅錦鴻攝)

去年7月14日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結束後,警方與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兩名便衣警在商場內遭示威者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其中一名便衣警受襲後左眼眶及鼻骨骨折,視力受損。3名男子早前在區域法院分別承認兩項暴動罪,案件今日(24日)判刑。法官判其中兩名被告各監禁4年,另一名被告則判監3年4個月。

3名被告分別是報稱侍應的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及中五學生李文謙(17歲)。3人承認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398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梁及龔另承認於同日在該商場383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梁、龔兩人各判監4年,李則判監3年4個月。

法官胡雅文表示,和平集會及言論自由受到《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但有關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便會逾越界線需受法律制裁,若公共秩序未能維持,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

胡官重申,法庭絕不容忍使用暴力,判刑目的除了要令犯案者不再重犯,亦要令其他人不要「有樣學樣」,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令公眾受到保護,故此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法庭量刑時不能將個別被告的參與切割看待,而要考慮事件的整體暴力程度。

胡官指,本案發生在商場內,受現場環境所限,參與案件的人數雖然不多,但所涉的暴力程度顯然易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示威者包圍著兩名受襲警員對他們作出殘暴的攻擊,現場處於失控狀態,法庭就此因素須給予比重。

雖然辯方指被告當日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臨時加入參與暴動,但胡官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當日示威有一定程度的組織,事前已有示威者組成人鏈傳遞物資,首被告梁柏添積極參與其中;次被告龔志遠現場收到口罩後,便戴上口罩遮掩容貌;第三被告李文謙到場時更已戴上口罩及有裝備。

胡官指,受襲31歲警員張歷恆的傷勢非常嚴重,其左眼眼眶骨折及鼻骨傾斜,視力受損出現重影,事後他放了9個月病假,現時只能恢復文職工作,日後亦不能駕駛。另一受襲警員郭兆恒在事件中頭皮有裂傷須縫針,身體多處亦有擦傷、瘀傷及腫脹。

胡官認為,示威者針對事主的警員身份施襲,對事主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評估,更甚是令事主的職業生涯大受打擊,加重了案件的嚴重性。此外,法庭亦要考慮當時商場內有其他市民受到滋擾,該區市民自此與警方的關係大受影響。

胡官強調,被告的個人背景、年齡及一時衝動犯案等因素,只佔很小比重,即使第三被告只是學生,報告亦建議判他入教導所,但基於公眾利益,法庭惟有將他判監,以反映案件嚴重性。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總督察馮培基,於庭外表示歡迎法庭判決,重申警方尊重市民的集會權利,但若出現非法集會或訴諸暴力等的行為,警方一定嚴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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