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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兩童認非法集結判保護令 上訴庭認同過輕押後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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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30 20:04: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兩名14歲男女童,於去年11月市民聚集聲援理大抗爭者期間被捕,他們早前於少年法庭承認非法集結罪後,獲何俊堯裁判官判處接受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且不留案底。律政司認為何官處理方法不當,提出覆核要求改判監禁,上訴庭3名法官今(30日)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撤銷保護令並替兩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兩名被告承認案情後撤銷控罪,判他們接受兒童保護令,是判決過輕和原則犯錯。上訴庭因此頒令撤銷兒童保護令,亦特別表明因兩人認罪,故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成。

上訴庭認為根據《少年犯條例》,除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應判少年犯即時監禁,故傾向不判處即時監禁,但會先替兩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決定刑罰,法庭要求二人的家長須確保他當日出庭。至於今次決定的詳細理據,上訴庭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解釋。

兩名被告本來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其後律政司改控他們非法集結,他們亦承認控罪。

律政司代表向上訴庭指,二人當時戴着口罩及眼罩等全副裝備到場舉傘,且積極協助其他示威者,片段亦拍到男童曾向群眾打手勢,群眾亦有跟從其指示行事,故絕非一般路過人士。

而原審判處兒童保護令明顯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本案案情嚴重,但兩被告卻毋須留案底,會令公眾誤會即使犯嚴重案件亦沒有後果。律政司一方希望改判短期監禁,以反映非法集結案件的嚴重性。

代表兩被告的律師則指,由於兩被告相當年輕,故法庭判令時需要考慮二人的福祉,原審頒下兒童保護令,就是考慮到要保護他們。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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